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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分类常见问题简析

发布时间: 2024-04-24 次浏览

  im电竞新金融工具准则下金融资产分类常见问题简析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要求企业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原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按照持有金融资产的意图和目的等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类较为复杂,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三类,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根据(CAS 22.17),对于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金融资产,如果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则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im电竞登录入口。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那么,若企业有应收票据贴现或背书的情形,是否必须将应收票据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对于应收票据,虽然通常不计息,但其并未包含与基本借贷安排无关的合同现金流量风险敞口或波动性敞口,因此一般认为其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对于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实现业务模式目标是不可或缺的,而非仅仅是附带性质的活动。就票据的贴现或背书而言,首先需要分析贴现或背书是否导致了终止确认。对于信用等级较低的银行承兑的汇票或由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或背书时并不能终止确认,因此并未导致会计上的“出售”,进而也不会改变企业管理应收票据的业务模式仍然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其次,若企业的贴现或背书行为并不频繁,或者虽然频繁但金额不大,则也可能不改变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的业务模式通常涉及更高频率和更大价值的出售。某些情形下的出售并不影响持有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目标,例如:

  当然,出售频率或价值并不存在明确界限,企业的目标是管理日常流动性需求,或将金融资产的存续期与相关负债的存续期进行匹配。如果企业经常贴现或背书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则其业务模式可能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从而可能需要在“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列报。

  参考科创板IPO审核口径,一般认为信用等级较高的承兑行是指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中6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分别是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im电竞登录入口、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9家“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分别为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兴业银行、浙商银行。

  若企业经常进行导致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贴现或背书(例如贴现或背书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是否必须将所有应收票据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业务模式应当在反映如何对多组金融资产一起进行管理以实现特定业务目标的层次上确定。但是企业可能具有一个以上管理其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在某些情况下,将金融资产组合分拆为次级组合以反映企业据以管理该等金融资产的层次可能是恰当的。

  对于组合1,如果经常进行贴现,则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如果全部进行贴现,则业务模式是以出售为目标。前者应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后者则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另外,也可以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两个组合,对于前者,如果经常进行大额贴现或背书且可以终止确认,则业务模式是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对于后者,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列报为“应收票据”。

  需要注意的是,业务模式是由报告主体确定的,可通过主体为实现业务模式的目标而开展的活动进行观察,即集团合并报表与集团内各主体个别报表可能会有不同的业务模式。但是,业务模式应当在反映如何对多组金融资产一起进行管理以实现特定业务目标的层次上确定,单个主体可能具有一个以上管理其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在分类之外,还需考虑计量问题。对于应收款项融资,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应收票据的公允价值是在计量日出售所能收到的价格(即“脱手价格”)。具体而言,其公允价值是扣除贴现息后的贴现净额,按票面金额背书票据的可能性并不影响票据的公允价值,因为背书是结算一项负债的价格,不是出售时的脱手价格,从而背书金额不是公允价值。因此,即使最终的结果是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承兑的汇票多数被背书,而非贴现,其公允价值仅考虑贴现息的影响。当然,实务中还可以考虑重要性以决定是否调整贴现息的影响。

  结构性存款的收益与某些非利率变量挂钩,如汇率、股价、黄金价格等,是否包含了与基本借贷安排无关的合同现金流量风险敞口或波动性敞口,从而通不过SPPI测试,应列报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与基本借贷安排一致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其中,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本金金额可能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

  如果金融资产合同中包含与基本借贷安排无关的合同现金流量风险敞口或波动性敞口(例如权益价格或商品价格变动敞口)的条款,则此类合同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但是,如果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仅对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构成极其微小的影响(a de minimis effect),则不会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此外,如果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无论某一会计期间还是整个存续期)对合同现金流量的影响超过了极其微小的程度,企业应当进一步判断该现金流量特征是否是不现实的。如果现金流量特征仅在极端罕见、显著异常且几乎不可能的事件发生时(extremely rare, highly abnormal and very unlikely to occur)才影响该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那么该现金流量特征是不现实的(not genuine)。如果该现金流量特征不现实,则不影响金融资产的分类。对于结构性存款,不能仅因为其收益与汇率、商品价格等挂钩就直接认为通不过SPPI测试,而应该具体分析合同条款。

  某结构性存款合同约定,产品收益=固定收益+浮动收益,其中固定收益=本金金额×[1.81 %]×产品存续天数/365。若观察期内任意一天观察日上海金上午基准价的表现小于 50 元/克,则不再观察,观察期结束后,浮动收益=本金金额×[1.78 %]×产品存续天数/365;若观察期内所有观察日价格大于等于50 元/克且小于 700元/克,则观察期结束后,浮动收益=本金金额×[1.79 %]×产品存续天数/365;若观察期内任意一天观察日价格大于等于 700 元/克,则不再观察,观察期结束后,浮动收益=本金金额×[1.82 %]×产品存续天数/365。观察期:[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14 ]日。

  上海黄金交易所之上海金上午基准价近一年波动区间为:261元/克~291元/克;历史最低价255元/克,历史最高价(截止2019年1月14日)295元/克;在观察期的波动区间为:284元/克~282元/克。可以看出,小于50元/克或大于等于 700 元/克几乎不具有可能性(另外,目前最高价为377元/克)。因此收益与不现实的条款挂钩,产品收益实质上固定,收益率=固定收益[1.81 %]+浮动收益[ 1.79 %]。

  若满足上述极其微小或不现实的条件,且能取得银行存款回函(不仅仅是银行回函,要注明是“存款”),该结构性存款可以考虑作为定期存款列报。但即使可以列报为银行存款,其也不属于现金流量表里的现金,因为不能随时支取(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若不能取得“银行存款”回函,则即使能通过SPPI测试,也属于债权投资(或其他流动资产),并且收益属于“投资收益”,不是“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某结构性存款合同约定,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期限93天。预期净年化收益率:3.35%/年或3.3%/年。本结构性存款产品本金由银行100%投资于同业存款、同业借款等低风险投资工具,收益部分与外汇期权挂钩获得浮动收益。挂钩标的:欧元/美元汇率。如在观察期内,欧元/美元汇率始终位于参考区间(1.0600,1.1442)内,则到期时预期可实现的投资年化收益率为3.35%。如在观察期内,欧元/美元汇率突破了参考区间,则到期时预期可实现的投资年化收益率为3.30%/年。

  2007年以来,欧元/美元汇率最低1.0511(2016年)、最高1.4588(2007年);近三年的波动幅度也达到[1.09,1.19]。因此突破了参考区间,浮动并非是“不现实的”。

  如果金融资产合同中包含与基本借贷安排无关的合同现金流量风险敞口或波动性敞口(例如权益价格或商品价格变动敞口)的条款,则此类合同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因此im电竞登录入口,该结构性存款合同只能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实务中其公允价值可以参考预期收益率确定。

  可能有人会说:0.05%/3.35%=1.49%,是否可以认为挂钩“仅对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构成极其微小的影响”?

  我们认为,“极其微小”的门槛很高,不是收益变动的比例很小,通常要从绝对值角度考虑,例如仅变动了100元,因此收益率变动0.05%不能认为影响极其微小。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现实”不是“可能性极小”(如5%),准则虽然没有规定门槛值,但概率是否应超过99%(例如99.99%)?基于历史波动情况分析时,需考虑过去跨周期时的波动区间(例如过去12年的波动,包含2008年金融危机),而不能仅考虑挂钩期间(观察期)的变动情况。

  根据CAS 22第十九条,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企业持有的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若适用金融工具准则,是否可以指定为FVOCI(权益工具),并在“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列报?

  (1)非交易性。“非交易性”即不是“交易性”的,即不是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并非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不属于衍生工具。例如为了维持良好商业关系的投资惯例(为获取非合同利益);购买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券;处于分步收购(至重大影响)的中间阶段的股权投资等,都是“非交易性”的。

  (2)属于“权益工具投资”。对于工具发行方来说,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中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即不包括符合金融负债定义但是被分类为权益工具的特殊金融工具(如可回售工具和发行方仅在清算时才有义务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净资产的金融工具)。

  例如某些开放式基金(或可随时回售的“权益”),持有人可将基金份额回售给基金,该的基金份额并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只是按照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符合列报为权益工具条件的可回售工具。再如,约定了固定期限的合伙企业、封闭式基金、理财产品的份额、信托计划等寿命固定的结构化主体的份额(发行方本身是有限寿命主体),产生合同义务的清算确定将会发生并且不受发行方的控制,或者发生与否取决于该工具的持有方,均不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因此,并非所有的合伙企业份额均可以指定为FVOCI(权益工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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