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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登录入口定融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4-04-29 次浏览

  im电竞登录入口定融是什么?相同的融资方、担保方以及相同的投资金额比较之下,定融类的产品收益一般要比信托产品的收益高出1-2%,实际情况下,通常会高出2-3%;

  对投资人来说,自己的资金实力是有限的,假设一位投资人只有一百多万的金融资产的话,如果选择投信托,他就只能选择一个信托项目,这样的资产配置就有些类似押宝,风险过于集中;如果是投定融,因为它起投门槛只需要十万,所以投资人可以适当分散到数个项目上,风险也适当分散。投资领域的风险都是相对来说的,低风险不代表无风险。

  即使是相同的融资方和担保方,一般信托类要比定融类的风控措施更好一些,不过差异比较小。就拿政信类的债来说,定融类主要是基于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这个也是最主要的风控措施,信托类的往往多一个土地抵押权。从前地方政府出具的担保函形势,现在管理越来越严格后,很难拿到。以前是允许地方政府出面为很多项目做担保,但后来上头有要求不允许地方政府直接去做担保,所以才更多的转变成政府成立政府平台来为一些项目做担保,当政府平台额度不够时,就给它注入资本或者资产等等,另外主动管理类的信托会为具体项目多提供一道保障,但仅做通道类的除外。

  定向融资工具一般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投融资工具。其本质是经Guo务院或各地方金融办或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以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目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的促进多层次交易市场发展的业务。金交所的业务资质均需到地方金融办进行备案。

  定向融资工具业务属于私募性质,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私募基金或私募债券。合格投资者只有注册为各金融资产交易所或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会员,且经风险测评结果与产品的风险级别相匹配后才能对产品进行认购和受让。同一定向融资计划产品的投资者人数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定向融资工具采用备案制发行,发行需在金交中心登记备案,并通过金交中心网站或其他方式披露相关进展公告,并由金交中心与受托管理人同时督导发行方按时兑付本息。通常,定向融资工具可分次备案分期发行,并要求发行方提供一定的内外部增信措施。

  大家都非常关心中植系暴雷事件中,占最例的并不是关注度最高的资金池信托,而是旗下四大财富公司发行的资金池定融产品。其准确发行规模,尚在统计当中,目前的说法是约2300亿元。那么定融产品是资管产品吗?如果后续投资人维权的话,是要找财富公司还是融资人?

  所谓的定融产品是需要融资的企业,通过在金交所备案,非公开发行的直接融资项目。如果没有金交所备案环节,其性质即为非法集资。

  正常情况下,公司进入交易所或者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和标准的监管流程,即通常所说的标准产品(简称“标品”)。标品的风控措施严格,资金流向清晰,流动性风险也较低。而定融是企业私下募集资金,为非标准产品(简称“非标”)。

  金交所定融产品的性质不属于资产管理产品,其具有非公开直接融资的特性,但监管处于“真空”地带,容易损害投资人利益和引发系统性风险。

  《资管新规》第二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等。定融产品并不符合资管产品的范畴。

  金交所本身并没有发放的牌照,地方政府设立金交所的初衷也不是为了发行私募产品,而是为了活跃地方经济,为难以在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的企业提供另一条融资通道。因为目前对金交所的监管处于“真空”地带,所以有“聪明人”利用这个工具来做非标债权,规避非法集资的风险。实践中,备案机构——金交所乃至所谓“伪金交所”根本就难以起到实际监管作用。由于在中间金交所环节缺少监管,中值系定融募集的资金也因此没有隔离,而是把资金都放在一个池子里,然后根据需要去做各种用途。

  从历史上看,所有没有牌照,而想通过放贷来赚钱的机构,从P2P到契约型私募基金,再到某些保险公司,似乎下场都不太好。目前,市场上还在做非标放贷业务的只有银行、信托和金交所了。银行和信托本身就有金融许可证,仅存的金交所会在不久的将来退出历史舞台吗?

  首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会议等有关要求,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以下简称金交所)应依法合规经营,不得跨区域展业、不得向个人销售或变相销售产品等规定。由此可见,大部分的定融产品已经属于变相违规开展非标债权业务。

  其次,近年来大量的司法判例就均认为定融产品所引起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不属于金融案件范畴。京汉置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杨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京01民终6912号】,法院对案涉认购协议性质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北京融信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刘淑达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2023)京民辖终129号】,法院认为案涉投资产品系在地方交易场所发行的定向融资计划产品,因之而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的金融民商事案件范畴,故本案不属于北京金融法院管辖范围。

  既然定融产品引起的纠纷属于民间借贷,那么对于投资人来说找到借款方,并了解借款方的实际还款能力显然是迈出维权之路最重要的第一步。

  城投债是由城投平台作为发行主体,在上交所、深交所和银行间市场发行的标准化债券,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地方基础建设。

  所以城投债是标准化债权融资,而定融属于非标融资计划。简单来说,非标与标关键区别在于债权类资产的交易场所,可以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就是标债,否则就是非标。除此之外,两者还有哪些不同呢?

  定融产品采用的是备案制,在金融交易所完成备案即可为项目进行融资。需注意:金交所只是给定融产品提供交易场所,角色类似于股票交易所,而不是定融项目的管理人,对产品的好坏优劣并不负责。

  银行间市场,是由国发89号文提出建立,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与传导的重要场所。银行间市场只能是拥有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才能在市场进行交易。协会会员涵盖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会员数量接近8000家。

  定融属于直接融资,投资者和融资主体算是无缝对接,打款是直接打到融资主体的账户im电竞官方网站。虽规避了道德风险,但对方实力如何,需要投资者自己把握。

  城投债发行需要地方政府通过地方发改委(或直接)向国家发改委上报发行材料,由国家发改委会签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批准。一般情况下,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购买城投债。只有合格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底层资产为城投债券的资管、信托、公募专户、私募基金等产品认购城投债。我们以私募基金为例,一般来说,私募基金分为基金募集期、基金运作期、基金投资运作期和基金清盘等阶段,所以私募基金的资金流转主要发生在投资者、募集户、托管户和交易户之间。

  投资城投债的证券类私募基金,由于主要投资于二级市场,在现行的框架下,资金的划转是一个封闭循环,只能从托管银行划到证券账户,或者从证券账户划到托管银行,资金没办法划出监督账户之外。所以私募证券基金投资者担心的资金被挪用问题,是绝对不可能的。

  定融产品的备案机构是金交所,第一监管人为省级政府金融办,实际监管方为各地金融办,目前对金交所的监管各地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城投债是在交易所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流通的标准化债券,其发行及审批要求严格,交易流程标准化,接受证监会、银行会等部门全过程强有力的监督与管理。

  定融项目基本属于非标,发行门槛较低,透明度不高。风控措施方面,除有政府担保方之外,应收账款算的上是定融项目的标配,至于抵押质押啥的,基本没有。

  城投债信息披露严格。管理人须定期向投资者披露产品报告,包括临时发生的重大事项也须及时向投资者进行披露。如果未及时披露或者披露虚假信息,发行机构有连带赔偿责任。

  持仓情况也公开透明。标准化产品都是净值型的,收益情况一目了然,期间的波动变化都会如实反映,投资者在认购完成后会在监管方生成账户,可通过官网或公众号等官方途径随时查看持仓净值变化以及披露信息。

  城投债资金交由第三方托管人,投向是城投公司发行的标准公司(企业)债券,资金去向明确,且避免了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对于定融项目,监管部门多次发文限制隐形债务的增长,整顿伪金交所,限制金交所为城投公司提供融资服务,逐步清理不规范的融资行为,即政策上鼓励非标转标,限制非标发展。如果城投发生违约,定融的偿付顺序一定是在最后。

  标准化城投债项目兑付顺序通常优先于非标信托、融资租赁和银行等。在极端情况下,融资方如果真的发生风险,会更倾向于保债券,监管方会第一时间催促发行人兑付,不需要投资者出面,比如近期的兰州城投惊险兑付事件。

  除此之外,两者管理人也有所不同。城投债项目必须有管理人,管理人必须有基金管理牌照而且需要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流程。定融目前暂无管理人方面的要求,一般只有发行人跟担保人。

  实际上,随手翻查了一下“定融产品靠谱吗?”、“定融产品合法吗?”的相关文章,不难发现有人在通过“软文”推销定融产品——金交所有政府信用背书、相比较于P2P的“安全”和“可靠”、“直接融资方式,而非间接式融资,不担心资金被挪用风险”、“其业务流程实质并不摆脱一行对金融体制的管控……由中国证监会带头的五部委联席会议(中国证监会+国家发改委+银监)承担总体管控”等等。

  定融产品,顾名思义就是定向融资产品,是向特定投资者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手段。作为一种私募产品,定融本身是有投资者认购人数限制和投资门槛的。但近一段时间,定融产品暴雷的业务规模和涉众人数颇巨,也暴露出了这一品类的产品在实际操作中不同于私募资管产品之处。

  严格意义上来讲,“定融”并不是一个标准的金融术语。通常,经由地方金融类交易场所(即“金交所”)挂牌发行的各类固定收益类直接融资产品,如“定向融资计划”、“直接融资计划”等,都会被纳入“定融”的统称中。还有一些地方金交所、伪金交所使用了“合同存证”、“债权收益权”、“非公开融资计划”等名目与投资者直接签订认购协议,开展定融活动。

  定融产品都属于私募融资的范畴,即面向小范围内的特定投资者发行,约定资金的投向,并允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由于其自带“直接融资”属性,往往不是所有定融产品都会像资管产品一样设有“管理人”,多是投资人直接与融资人签借款合同。如果涉及发行方(融资人)破产,申报债权就需要每个投资人逐个申报。

  定融产品在发行方面多采用备案制发行,发行方(融资人)需在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下称“金交所”)登记备案,通过金交所或其他方式披露相关进展公告,如有投资者认购,则由发行方直接获得募集资金并按照约定兑付本息。

  我们在《什么是信用债?》一文中介绍过我国债券类型与组成结构,信用债中有一类私募债券被称为“定向工具”。2011年4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同年5月,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首批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推出。

  这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即是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Private Placement Note),可以简称“定向工具”或“PPN”。注意,实践中也有定融产品为了发行募集而“碰瓷”叫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但因为正牌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只能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所以投资人还需要根据其他项目信息加以甄别。

  2013年3月,原银监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首次明确“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范围,即全部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同年,原银监会推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和“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创新试点。2013年10月,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等面向个人投资者发行的首批“银行理财管理计划”面世,成为当年创新推出“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的重要举措。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采取注册登记方式发行,依托银行业理财中心系统,减少了银行对券商、信托等通道业务的依赖,通过专业化的登记托管、充分的信息披露、公开交易和破产隔离等措施,将非标准化的金融资产进行标准化处理,是对早前预期收益率型银行理财产品的有益补充。在2018年资管新规出台之前,理财直融工具一直被视为“非标转标”的重要方向,业内称之为介于标准化资产和非标准化资产之间的“非非标”。

  但2019年10月,央行发布《标准化债权类资产认定规则(征求意见稿)》(正式稿于2020年6月发布),明确认定理财中心的直接理财融资工具、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北金所的债权融资计划等均为“非标”。值得注意的是,2023年9月以来,市场上已经有多方消息显示,各地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新增业务陆续被监管叫停。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可以简称“理财直融工具”或“直融工具”,区别于定融而不能简称为“直融计划”。

  我们没有找到有关“第一支定融产品诞生”的准确说法,有资料显示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深圳前海金融资产交易所等金交所可能是业界的先行者。

  作为市场力量自发创新出的一种融资工具,定融产品大约诞生在2013至2014年间,此后一段时间在金融市场中也确实属于反响平平。

  一直到2017年-2018年,定融产品终于迎来了一小段时期的爆发式增长。在相应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各大金交所也纷纷开始了“双线作战”策略:线上登陆各类互金平台售卖产品,线下则借助众多经纪类会员撮合交易。大概也是这个时间段,定融产品才开始真正为市场人士所知im电竞官方网站

  定融的突然爆发,或许也与金融监管部门对持牌金融机构的治理存在着一定关系。2017年间,市场传出监管部门正在起草资管行业统一的监管政策(即后来的“资管新规”),这其中重点将加强资管嵌套方面的监管力度,逐步消除资管嵌套的监管套利空间,资管产品嵌套业务未来将受到挤压。2018年1月,原银监会下发《商业银行委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规定“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经营业务机构的委托业务申请”“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一)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以这两条规定为核心,监管机构从制度层面封堵了银行作为委托人的业务模式,也封堵了当时很多资管产品开展非标投资的重要渠道。

  制度封堵了资金的出口,但是市场上的融资需求并未同步减少,地产企业、城投公司纷纷寻找新的资金渠道。于是,“定融模式”开始出现在更多融资方及融资中介的展业路线图中,他们纷纷涌向金交所,挂牌发行各类固定收益类直接融资产品。

  随着金融监管部门政策标准的不断统一、强化(典型如2018年4月发布“资管新规”),“补短板”工作不断深入,金交所也迎来了严厉的监管。2018年3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29号)要求,“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须取得中央金融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管理业务牌照或资产管理产品代销牌照”、“互联网平台不得为各类交易场所代销(包括‘引流’等方式)涉嫌突破政策要求的资管产品”。

  虽然定融业务作为直融类业务,很难称其为资管产品,但各大金交所为了保全自身,大多也就选择与互金平台更为谨慎地合作。于是定融产品纷纷从平台上撤下,转向线下由承销商(不同于资管行业承销商,角色类似于居间方,并不参与交易)推介销售。

  此外,那段时间多数金交所已经对民营企业、两高一剩行业、房地产企业严格控制,甚至禁止准入,导致绝大多数挂牌方均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这类融资平台往往有较多的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基建、棚改、民生项目等,融资需求巨大,“城投定融”、“政信定融”的名号不胫而走。第三方财富公司包装发行的一些自融性质的定融产品已经有很多文章“蹭热点”了,我们在此不做赘述。

  2018年11月,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级联席会议办公室下发《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清整联办〔2018〕2号),意见要求:地方各金融资产交易所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规避监管的通道服务;不得与互金公司开展合作;建立不低于资管新规要求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违规业务分类化解存量等。这似乎给长期游离于监管之外的定融产品下了一次规范性治理意见。

  但也几乎从此时起,除了通过金交所继续发行“规范”的定融产品以外,融资需求的旺盛生长又与居民理财投资的愿望撞个满怀。全国各地开始出现诸多私人注册,打着“登记备案服务”名号的“金交所”,号称能够提供“保本保息高收益”的定融产品。他们精心搭建了一条为地产、三方财富等行业违规发行“理财产品”的地下新融资通道,这也就是后来被重拳整治的“伪金交所”。

  2020年9月,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各省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的通知》(清整办函〔2020〕14号)。该通知的下发被业内一些人士认为是“证监会暂停了非标资产在金交所的备案”、“从2020年开始,整个市场就没有真正的定融类产品了”。

  由于定融产品长期以来都是搭载金交所的便车进行挂牌和募集,《千问》系列后续将专门更新一篇有关地方金融监管与金交所、“伪金交所”的文章。

  其实严格意义上来讲,所谓“真正的定融类产品”也不是完全合规的金融工具,更多都是通过结构设计来打擦边球。绝大多数金融从业者不会认为定融类产品属于金融产品,更遑论“伪金交所”挂牌发行的伪定融了。

  一般认为,定融产品作为直接融资类业务,金交所发挥的功能只是交易信息公示,真正发生核心交易的主体为挂牌方(融资方)与投资人(资金方),而其余各方主体(受托人、承销商、监管银行、担保方)通常或因交易需要、或因提供增信,才会参与交易。

  (1)主体入会。大多数金交所一般设会员制,无论挂牌方及投资者或其他参与交易的主体均应当入会。

  (2)准入审核。金交所审核挂牌方资质,综合考量背景、评级、资金用途、还款能力及增信措施,决定是否准入并给出一定融资额度。

  (5)投资者认购。投资者根据金交所发布的挂牌信息,办理入会手续,签署认购合同,完成资金交割。

  是不是定融产品就一定会“暴雷”呢?其核心不在于挂牌方(融资方)的履约意愿,而是在于履约能力(还款能力)。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借钱给资质较弱的主体本身就面临不小风险,再加之定融产品的发行门槛较低、所受监管相对宽松,造成了现实中的诸多违法违规问题,也一定程度上放大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适当性原则是现代金融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核心就是在确保缺乏承受损失能力的投资者不去购买高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虽然定融产品通常设定合格投资者要求,但存在粉饰包装、公开宣传、未严格进行合格投资人验证等问题,以及将一个产品拆分成多个期限产品以降低投资门槛的乱象。部分定融产品的起投门槛是20万或30万起,甚至降到10万。产品风险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符,除了投资者利益易被损害,同时也造成产品的涉众面扩大,违约后的社会影响不良增加。

  定融产品资金去向往往缺乏管控、难以追查,且债权、收益权类定融产品底层资产模糊,真实性难辨。通过定融产品所筹资金易被挪用im电竞官方网站,常被用于偿还融资方其他债务。定融的资金成本,资金挪用风险叠加融资方脆弱现金流后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还款来源落空,这一点可能在房企爆雷后尤其让人印象深刻。

  融资方往往存在对不同债务类型区别对待的情况,公开市场债券、银行等债务优先级较高,定融类个人投资者产品优先级较低。现实情况也是如此,城投平台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往往是先被爆出定融违约,而后是非标违约,再到债券违约。融资方之所以这样操作,往往是因为定融的资金成本较高,且定融属于非公开市场,违约后没有证监会、交易商协会等机构的公开处罚。

  定融产品相较于信托计划、融资租赁等融资渠道,成本高、期限短、发行门槛低,愿意通过定融融资的融资方往往资金运转承压、信用资质较弱、融资渠道不畅,且较高的融资成本推升融资方偿债压力,中长期滚续压力增加,定融违约风险增大。近年来,城投定融违约事件层出,违约原因通常为受疫情因素影响、资金错配和资金周转困难等,违约主体主要是区县级、AA级平台。而随着金交所和“伪金交所”层面监管趋严,定融产品发行受阻,通过定融产品来借新还旧可操性降低,违约风险将进一步加大。

  定融产品发行与宣传缺乏有效监管,易被投资利用,易涉嫌非法集资和违规举债。由于定融产品投资门槛较低,这就很容易导致投资经验匮乏、风险承受能力较弱的投资人被“安全高收益”、“直接融资没有中间商”、“国有企业担保”、“地方政府兜底”、“财政资金”等关键词所裹挟进来,轻信推销人员的口头承诺。在金交所和“伪金交所”监管不明确、清理整顿不彻底、风险控制不严格、投资门槛低等背景下,定融产品极容易被非法集资等违规操作使用、被投资利用,更有涉及金融的实例,易引发风险事件。

  “伪金交所”发行的定融产品有较高的非法集资风险,投资人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而即使是金交所发行的定融产品,因为本质上不是什么金融产品,所以会被判定为民间借贷。之前就有消息称,定融产品投资人向有关部门信访举报,得到答复: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理由是:定融产品违约不属于金融领域纠纷,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民间借贷和资管业务的适用法律是不同的,这就会造成后续处置程序差异。

  我们在《什么是资产管理?》一文中已经详细介绍过资管的定义,在此不再赘述。本质而言,定融作为直融类业务,无论是定融产品的受托管理人、金交所,均没有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投资,投资人系根据挂牌方通过金交所展示的融资信息,认购产品。显然,定融产品不满足“资管新规”中对资管业务的定义。

  地方金交所挂牌的定融产品,既然不涉嫌资产管理,本质上来说也就不存在接受投资者委托,归集资金进行投资的逻辑。当然,这里也需要排除那些放飞自我,明显违规的业务,例如非公开定向投资工具(非直融类业务,挂牌方接受投资者的委托进行代客理财)。

  另外一方面,资管新规框架下,资管业务开展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七类金融机构:即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不适用于资管新规;私募基金应当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私募投资基金适用私募投资基金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再适用资管新规。

  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承担对本地区小额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即地方AMC)、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机构和平台的具体监管和风险处置。大部分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并非持牌金融机构,所以也不适用“资管新规”,当然也不得发行和销售资管产品。实际上,监管也是认为定融产品不属于资管业务的,否则早就会发文叫停定融业务。

  从定融产品通过金交所挂牌发行的诸多事项安排来看,都与资管产品截然不同。以下表格梳理了两种产品的差异与区别:

  广义上来说,所有非公开发行的债权类投资产品均属于私募债范畴。从产品私募及债权两个方面的特性,将其归入私募债范畴。而从狭义范畴来看,私募债即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一般这种类型在海外就叫做高收益债券、垃圾债券。

  现在国内一般公认的私募债主要有三大类,都是标准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PPN)、在上交所/深交所发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及按照证监会2015年1月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规范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新私募公司债券)。

  从产品性质来看,定融产品和私募债有共通之处,都属于直接融资。从非公开发行来看,故其发行对象一般不超过200人,其融资流程也和一般的私募债共通。但交易场所、发行人资质要求和投资门槛等硬性条件上的规范相去甚远,这就表明定融产品和私募债并不是互通的一类东西。

  除各家金交所自有的交易规则外,尚没有任何监管部门指引、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法律对定融产品性质及法律地位有明确界定,这是也引来定性争议较多的原因之一。有一点很清楚,定融产品虽然顶着“私募债”的帽子,但与标准债的操作细节相差十万八千里,因此有人戏称定融就是顶着金交所招牌的“民间借贷”。

  从交易结构来看,定融产品和私募债极其相似,但二者的发行场所存在差别。同时,两者因发行场所不同,相应的交易规则亦有不同。

  定融是发行人(融资人)通过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一款金融产品,其参与交易的主体包括发行人、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受托管理人等。私募债的主体则包括发行人、资产管理人,券商等。主要在沪深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备案发行。

  定融发行人是获得金交所审核准入的认购方,准入条件因各家金交所风险偏好和审核标准不同而有所差异。私募债发行人则是因其具体发行场所不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交所、深交所均会有不同的要求。

  金交所定融产品的投资门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一般相对较低,而私募债投资要求较高。比如在银行间市场发行的PPN,就只能由特定机构投资者认购,不允许自然人投资者认购。

  长期以来,定融产品由于其法律定位模糊,业务类型也在通道业务、资管业务或者私募债之间摇摆。但从《关于稳妥处置地方交易场所遗留问题和风险的意见》(清整联办〔2018〕2号)(下称“2号文”)的阐释来看,监管对定融产品已经形成了自己的认识。

  监管的趋势是正本清源,金交所就该做好自己的交易类业务,就应该去帮助交易各类金融资产,盘活存量,而不应该成为其他金融机构规避监管的通道,不应该是高风险、低信用的挂牌方,房地产行业,两高一剩行业另辟的融资渠道。

  2号文已经要求金交所对目前进场交易的产品,根据交易性质进行划分,分类化解存量。有基础资产的债权类业务,及无基础资产但有担保、抵质押的债权类业务,不得新增,存量按约兑付,不得展期或滚动发行。

  但上月,谭逸鸣团队对定融产品发行数据的不完全统计还显示:截至2023年08月28日,在多个定融产品销售网上共计梳理到自2020年7月至今发行的1580只定融产品。不排除这里面夹杂很多“伪定融”,但定融产品仍在持续发售显示出“屡禁不止”的尴尬。

  当然,这里面的一种解释是出于对法律位阶及监管顺位的考虑,清整联办发布的的直接作用单位是各省市金融办,而由于各金交所属于属地监管。可能是为了照顾城投企业融资,对定融产品发行的治理措施并没有一杆到底。

  随着对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定融融资主体监管的不断趋严,各级政府清退定融产品、整治非法金融活动的大方向很明确,在金融管理总局统筹监管的背景下,对于定融产品的监管是否会开启新的篇章,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

  1.杨海鹏.金交所“定向债务融资计划”全解析[OB/EL].金融监管研究院.2019.4.4;

  2.周炎炎,方海平.银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受限[OB/EL].21世纪经济报道.2023.9.14;

  3.国盛证券研究所.城投定融的秘密还不知道科普一下![OB/EL].财归来.2023.10.5;

  5.韩涧明.清楚了,中植资金池枯竭,定融模式已死[OB/EL]. 资产洞见.2023.8.7;

  6.信托圈内人.信访答复:金交所定融产品属于民间借贷,不受理![OB/EL].信托圈内人.2022.9.16。

  定融产品的合规性和风险性,一直是金融圈里讨论的话题,定融产品收益较高,很容易吸引投资人的资金,但是也容易导致投资人损失惨重,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因此国内大部分区域发文叫停定融,同时也加大了对定融的管控力度:

  一、7月11日官方公众号烟台金融工作发布关于防范各类交易场所及“伪金交所”违规经营活动的风险提示,文中提到:按照有关规定,除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产权交易场所、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及“伪金交所”不得以登记、备案、挂牌交易、信息发布、信息服务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为各类发行和销售非标债务融资产品提供服务和便利。

  二、7月10日,官方公众号湖南金融发布一篇投资风险提示,内容显示:近期,市场上出现部分名称中带有“产登”“产权登记”“产交”“产权交易”“产融”“产金”“产权服务”等字样的企业,未经国家有权部门依法许可,为非标融资活动提供登记备案等服务,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部分违规、非法财富管理机构或实体企业将非标融资产品通过该类企业登记备案后,向社会公开发行、销售,存在较大风险隐患。请广大投资者高度警惕相关风险,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树立正确理财观念,选择合法投资渠道,切勿投资经该类企业登记备案的非标债务融资产品,以免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省内企业注意选择与具备合法资质的企业合作,通过合规渠道融资,自觉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三、6月13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广东省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名单暨防范“伪金交所”风险的公告,公告显示,部分违规、非法财富管理机构或实体企业转而在一些“资产登记备案”公司(所谓“伪金交所”)登记备案产品合同后,向社会公开发行非标债务融资产品。这些“伪金交所”未经国家有权部门依法许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为非标债务融资活动提供登记备案等服务,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存在金融风险和涉众隐患。

  四、5月23日,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于印发《2023年重庆市地方交易场所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明确提出“严禁新增各类非标债务融资,并持续压降存量业务”、“各地方交易场所不得开展非标债务融资业务”。

  五、2月23日,河南某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明确遏制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新增产品。自2023年3月1日起,全市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一律不得销售新增非标理财产品,切实加强源头治理,严格控制产品数量和投资者人数,坚决杜绝边清理边新增。对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的业务模式、产品数量和性质、发行和备案主体、底层资产、担保方式、产品存续金额、涉及投资者人数等情况进行全方位摸排了解,掌握项目真实性、资金流向、发行人资金状况。本次摸排将由市金融办牵头,联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行。对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进行全面的摸排调查,一律不得销售新增非标理财产品。从市场的情况来看,第三方财富公司销售的非标理财产品主要是自融产品和金交所定融产品。如果这个政策拓展到全省乃至全国,对于城投公司定融产品来说,无异于重大打击。

  六、某地金融办对金交所备案的国有平台理财产品进行风险提示。指出营业执照≠金融牌照,备案登记≠资金监管,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信息咨询、投资咨询为名,推介所谓在某地的“金交所”“登记结算中心”备案的各地国有平台理财产品,不是保本保收益产品,不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监管。

  2022年9月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第七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明确“伪金交所”非法金融活动得到有效遏制,重点类别交易场所风险处置工作有序推进,交易场所数量持续下降。

  随着近年来出现的定融违约事件,还有定融被定为非法集资,也让很多投资人意识到定融产品高收益的同时也伴随着高风险。

  作为投资人,降低预期收益,选择正规金融机构产品是做投资理财的前提,如果过于要求高收益,一定伴随着高风险。在融资类市场中,没有所谓的高收益、低风险。

  丁先生和融掌柜、信掌柜今天没有说话,他们得的故事咱们下期再讲。欢迎您关注我的账号,了解最新的行业新闻、及时的监管文件,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私信或者评论区留言

  定融违约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并且未来大概率会越来越多,今天我们从四个层面,仔细的和投资人分析下:定融的性质?为什么定融会违约?违约以后会怎么处理?定融违约会影响债券的发行和兑付吗?

  因为2020年,证监会已经暂停了我国九大金融资产交易所关于非标资产的备案(包括城投公司),随后城投公司在财富管理机构的引导下,绕道伪金交所开始备案伪定融类产品,证监会给这类伪定融产品的定义是:涉嫌金融违法(请看下图)

  但是投资人并不知情,我相信没有那个投资人会没事去看证监会的网站,最后发生了延期,投资人才明白过来,原来自己参与的融资并不合法。

  这类产品并不能算政信类产品,因为根据2015年新的《预算法》规定,这类债务并不在地方政府的偿债范围之内。

  就算不合法,但融资方毕竟是城投公司,所以山东区域没有把定融判定为非法集资,但是也不在优先偿还的范围内,先拖着,为什么?因为时间成本可以对冲债务成本,政府要还,也不会给这么高的成本。

  1、政策原因因为定融融资成本过高且不合法,可以说定融就是城投融资的毒瘤,所以多地政府都在发文清退定融产品,不允许新增定融产品。

  伪定融产品的清退是必然的,如果不清退,将会影响城投公司甚至整个区域的还款能力、还款计划和再融资能力。

  2、经济下行和兑付顺序在过去经济上行的时候,城投公司融资相对比较容易,城投公司也可以接受相对较高的融资成本,但是近两年,经济下行加上政策对于城投融资的监管和降低融资成本的引导,城投公司面临着比较大的偿债压力。

  经济上行,可以掩盖诸多债务问题,经济下行,首先暴露的就是债务问题,首先违约和清退的就是高成本、不合规、不合法的融资渠道。

  别说城投的债务清偿有顺序,那怕没有顺序,不合法的融资也是排在末尾,更何况成本还那么高,如果同一家城投公司的融资产品,高收益和低收益所面临的风险一样的话,反而是不正常的。

  1、城投公司的定融违约以后,基本搁置,或者是分期偿还,或者是定融置换、属地募集偿还,虽然不在政府偿债范围内,但毕竟是城投公司融资,是涉众金融产品,老百姓又不懂,如果直接判定为非法集资,老百姓接受不了。

  城投违约的定融产品,我个人猜测,大概率会分期、分批偿还,相当于打折兑付,这样做相当于政府承担了这些债务,但是政府隐性债务的成本没这么高,延期可以利用通货膨胀来对冲融资成本,这样既保护了投资人,也保住了政府的信用。

  我个人认为这是最好的方案,想让政府直接清偿是不可能的,谁都不会心甘情愿去偿还不属于自己偿还义务的债务。

  老百姓不懂,认为只要是城投融资都一样,但是监管机构和审核机构是专业的,他们知道定融的债务属性和产品性质。

  区域的伪定融违约并不会影响城投债券的兑付,标债兑付,是地方政府化解债务的基本方案,不会改变的,潍坊、贵州那么多定融违约也始终不能影响债券的兑付。

  因为只有债券如期兑付,才能降低融资成本,最近融资成本下降的速度大家是有目共睹的,效果明显,必然会继续执行。

  对于城投债券投资人来说,定融的清退和延期还款,是在进行债务化解,如果定融不清退、不延期,用正规金融机构或者是发债融资来偿还,相当于风险并没有化解,而是转移了其他投资人,这样做债务只会越滚越大。

  政府下决心清退伪定融产品,目的是在营造更健康、更绿色的区域融资环境,对于政府的长期偿债能力是有利无害。

  近期多地(扬州、重庆、盐城等)也开始陆陆续续的清退伪定融,大家要有心里准备,伪定融的清退最终方式就是时间对冲债务,延期分期兑付。

  前几日,宿迁市打击非法集资小组办公室发布了一篇文章,大致的内容是:目前有多家机构在给投资人推荐一些通过伪金交所发行的伪定融类产品,收益最高可以达到11%,这类产品存在违约以及非法集资风险,提醒各位投资人谨慎购买。

  首先,早在几年前,证监会就已经停止了金交所备案的业务,如今出现在投资人面前的,都是一些通过伪金交所发行的伪定融类产品。

  定融产品充其量只能属于城投公司的商业债务,是不计入城投公司的隐性债务里的,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定融及伪定融产品都不能算作是政信产品。

  目前呢,因为定融类产品,涉众范围比较大,城投公司在资金充裕的前提下,依然在履行合同进行还款兑付。

  那如果城投公司资金流动遇到问题呢?在这篇公告中也表述的非常明确:当发行方无法按期兑付投资者本息时,极有可能被定性为非法集资。

  定融产品已经明确是不合规的,我们为什么要冒风险呢?背靠政府信用的理财产品有很多,我们建议投资人配置政信信托产品。

  城投定融产品本身特性期限短、成本高、资金来源比较分散,这会加剧城投平台的短期债务滚续压力,而且由于其公开性和合规性较差,在城投平台出现流动性紧张时,更容易排在偿付的尾部。除此之外,其发行模式和监管趋势也可以看出一些风险端倪。

  从发行模式来看,城投定融主要有两种业务模式,一种是常规定向融资,是由发行人凭自身信用资质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募集资金。现在这种业务模式已少见。一种是债权/收益权转让,发行人将已形成的债权/收益权在金交所挂牌转让给投资者,并约定固定期限以固定回报进行回购。近年来城投定融基本以这种模式为主,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发行平台的自身资质一般,认可度不高,需要质押物增强投资者信心。

  从监管趋势来说,近几年,在隐性债务“控增量、化存量”的背景下,对于城投定融的监管越来越严格。各种监管政策出炉,一方面是限制金交所数量、打击伪金交所,并且禁止金交所为城投融资;另一方面,在城投定融违约频发和融资政策趋严背景下,城投定融可能存在非法集资和新增隐债合规风险的状况,所以部分地方政府开始限制城投新增定融。除此之外,城投定融整治的过程中也会伴随着追缴中介费用,查处地方负责人等监管措施,对于中介机构和地区政府而言都面临一定的合规风险。

  据政信产品销售网站不完全统计,2021年9月以来总共发行146只定融产品,产品的融资方和担保方共涉及81家城投平台,分布在14个省份。其中,山东省涉及定融的城投平台数量较多,有34家,定融产品规模为139.4亿元。其次是四川、河南、天津和重庆,涉及定融的城投平台都在5家以上,定融产品规模都超过10亿元。再次是湖北、云南、广西、河北、江苏、安徽、陕西、江西和湖南,涉及平台数量在1-3家,定融产品规模均在8亿元以下。

  其中81家涉及定融的城投平台中有58家为区县级,占比达到72%。其次是国家级园区平台,有11家。主体评级也是以低等级为主,AA及AA-城投合计67家,占比83%,AA+城投占比仅为16%。

  由于定融产品融资成本高、公开程度较差,并且多为区县级弱城投发行。这类城投所在区域或主体债务压力一般较大,债务管控能力或执行力较弱。在面临流动性风险时可能会选择先牺牲定融产品。存量定融规模较大的城投或区域也面临较高的偿付成本和压力,目前受疫情及土地出让市场较差影响,城投内生现金流下降,叠加定融监管政策趋严,区域清退定融产品可能使城投平台债务滚续出现困难,定融违约风险将上升。而且,定融违约可能会使城投平台或者区域陷入“非标违约—投资者规避—再融资难度上升—非标违约再爆发”的恶性循环,主体和区域的估值可能将出现巨大波动。

  持续新增定融产品可能表明其流动性不足,再融资能力减弱。所以,对此类区域和城投,需要重点关注其短期偿债压力和再融资能力,适当规避,其城投债估值波动风险相对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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