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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金融科技范例6篇

发布时间: 2024-06-04 次浏览

  im电竞金融科技范例6篇前言:中文期刊网精心挑选了金融科技范文供你参考和学习,希望我们的参考范文能激发你的文章创作灵感,欢迎阅读。

im电竞金融科技范例6篇(图1)

  按照趋势的发展,汇付天下的定位发生了改变。我们的定位升级为―除了继续为行业提供支付和结算业务之外,还要为小微企业提供服务,也就是说,目标对准介于B2B和C之间的一群客户,这群客户在全国大概有6000万之众。

  2013年的时候,我们累计的小微企业已有100多万了,同时,我们也开始为个人投资者服务,比如说,我们为P2P行业托管账户,到目前为止,这个账户数累计超过2000万。

  汇付形成的客户资源是一个的巨大的小微、小散的群体。所谓小微,是指小型商户或企业。小散就是指个人投资者。这个群体集中起来,就形成了我们今天所讲的新金融的目标人群。

  2015年开始,我们围绕着新金融开始布局。以全国而言,2013、2014年成长起来的新金融机构数量已经到了近3万家,但是我们发现,这些新金融机构普遍缺乏基础设施―包括账户、数据、支付、运营等能力。而这恰恰是我们的能力所致。

  从2014、2015年开始,我们开始布局新金融生态圈。这个生态圈是指财富管理、消费金融、金融交易。

  现在,大量的新科技应用到新金融,很多人仅仅是把它当概念,但是在汇付,我们做了大量利用科技去改变新金融的工作。过去10年多,汇付天下的发展几乎就是一个包括互联网金融或是金融科技(financial technology)的发展过程。

  以前,大家都认为我们是一个支付公司,但事实上,我们已经把自己从一个支付公司演绎成了一个综合的新金融集团。

  关于金融范围。我们是持牌的支付机构,我们有专门做跨境支付的汇付国际,我们还有跟无锡市民卡合资的惠民金融,我们更是一个证监会持牌的基金代销公司。除此,我们还有一个针对新中产阶层提供理财和财富管理服务“外滩云财富”平台,我们还在四川省成都有一个成都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在信贷领域,我们和易日升合作,专门提供消费金融。同时,我们也有自己的投资公司。

  关于科技方面,我们还有数据公司,另外我们还有一个跟西南财大两位教授合作的 “词据”。已经有越来越多的银行到我们这里来购买数据,或将业务委托给“词据”。

  不管同意与否,科技已经在改变金融。这几年,只要在经济与金融论坛上,不谈互联网金融,这个论坛肯定不够时尚。但是,我听来听去,实际就是两个观点:

  第一、传统金融行业的人,喜欢讲“金融还是金融”,这是什么意思呢?甭管你干什么金融,本质还是金融的老套路―绕不开识别风险的老套路。

  第二、今天是一个互联网时代。的确,时代真的不一样了,所以,我们应该用很多新的方法去突破传统金融达不到的东西。

  其实,按照我们的总结,最后的焦点还是在于为小微、小散服务,有没有新的方法可以为这些小微企业、小散户、个人来提供一个全新的金融服务。要说突破的话,在于是否能够控制风险,能不能具有反欺诈能力等等。

  从汇付天下角度来说,在过去的几年中,我们逐步认识到,科技能够干一些事情,除了很炫耀的观点之外,能够做什么?

  第一,身份的“鉴权”。这个词太专业,其实就是,在远程中也能够识别人,包括人脸识别、远程开户,身份的“鉴权”等等;

  第二,数据。这里包括三项―首先是风险控制,仅仅靠靠人去识别已经是不行了,必须有数据,在数据里面必须要有机器学习的能力,而要有机器学习能力,就势必有巨大的计算量即云计算的能力;其次是精准营销,精准营销反过来是一个跟搜索一样的工作,但是,我们所讲的“搜索”是智能搜索,要做到主动地去获取信息的能力,就是还没“搜索”的时候,我们要能我知道客户的偏好,知道客户的行为,汇付天下就是在此基础上,在智能投顾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最后是内部管理能力的提升,以今天来讲,在任何一个时点,汇付天下可以把所有的业务都可以用数据显示出来,比如对财务报表基本上可以“秒到”。

  第三,汇付为整个行业提供一些基础的外包系统。比如说,我们给国内众多的私募基金公司提供的估值,包括登记系统,包括我们的外滩云财富体系。

  作为金融与科技的深度融合,金融科技(FinTech)正在加速金融业的创新与变革。金融科技借助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区块链等现代科技,对金融业的资金配置、风险定价、信息获取和信用评估进行了深刻重构,改变了金融业态和金融商业模式。金融科技在提升金融效率的同时,可能对市场竞争、风险传递和金融稳定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导致新的风险。

  传统的金融稳定性(Financial Stability)研究集中于银行体系、证券市场和信用风险转移,但随着金融科技逐步成为金融创新的动力机制,金融科技对金融稳定的影响业已不容忽视。那么,金融科技会给金融业带来什么影响,金融监管又该如何应对?金融科技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应重点关注哪些议题?这些都是亟待引起重视并加以研究的前沿性问题。2017年6月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在报告“Financial Stability Implications from FinTech-Supervisory and Regulatory Issues that Merit Authorities’Attention”(以下简称《报告》)中回顾本轮金融科技的发展浪潮,考察了其中需要引起监管机关重视的若干问题及其应对措施,本文在编译金融稳定理事会这份报告的基础上,探讨金融科技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

  这个分析框架包括了金融科技的范围、金融科技的发展动力以及潜在的风险和收益。《报告》将金融科技定义为由技术驱动的金融创新,这些金融创新可能会产生新的商业模式、技术应用、业务流程或创新产品,从而对金融服务的供给产生重要影响。金融科技活动主要分为五类:支付、清算和结算,存款、和融资,保险,投资管理以及市场服务支持。尽管参与者和金融服务提供方法变化迅速,但不能得出金融科技将从根本上改变金融体系中介的本质或经济功能。与整个金融体系一样,将金融科技的这些功能视为减少金融摩擦的持续努力是有用的。金融摩擦可能包括信息不对称、市场不完全和负外部性,并可能与错位激励、网络效应或行为扭曲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讲,金融服务中的技术创新可能通过多种传导渠道,带来经济增长和提高金融稳定性,包括减少前面提到的金融摩擦。

  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的几年内,国际组织一直在制定各种政策框架以评估经济职能部门所产生的金融稳定风险im电竞登录入口。因此,可利用这些政策框架来评估金融科技削弱金融稳定的潜在可能。这种评估方法考虑了微观和宏观金融风险,其中,微观金融风险是指使个体企业、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或行业易受到冲击的风险。如果引发公司或双边的困境,从而影响关键的金融职能部门或服务,或影响重要的市场或交易对手,这种风险会对金融系统产生系统性影响。宏观金融风险是系统层面的脆弱点,放大对金融系统的冲击,从而增加金融不稳定性。这些风险很大程度上与企业、投资者和客户之间的相互联系有关,这种联系可以成为重要的风险传导渠道。一些常见的宏观金融风险已被有关部门识别,这有可能被应用到相关金融科技活动中。这些宏观金融风险包括传染性、顺周期性、过度波动和系统重要性实体。

  为了确定金融科技对金融稳定的潜在影?,《报告》对于第二部分中选定的金融服务的潜在收益和风险进行了评估。被评估技术要么显示出较高的活跃度或增长率,要么能够对金融系统中的核心部分起作用。被评估的服务技术范围广泛,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零售支付;(2)金融科技信贷;(3)智能投顾;(4)基于分布式账本技术DLT的批发支付系统;(5)私人发行的数字货币;(6)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

  《报告》所作的评估因时间序列较短且收集有关监管、风险信息的机制受限而存在数据缺失的情况。鉴于金融科技正高速增长并渐趋成熟,评估得出的部分结论极具参考价值。

  案例研究表明,由于部分金融科技创新能够改变市场结构或减轻金融摩擦,故而可以降低潜在的金融稳定性风险。主要观点如下:

  1.去中心化和多样化。金融科技在诸多领域可能促进去中心化和多样化。如在方面,诸如大数据处理和发放自动化的技术进步,降低进入壁垒。理论上,DLT的应用可以降低结算过程的中心化程度。

  2.效率。金融服务的创新可能提高效率。应用智能投顾、监管科技等可以改进现有金融机构的商业模式;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可以优化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决策过程;使用算法进行信用评估、发掘投资机会能够降低平台的运营成本。

  3.透明度。数据的增加和更好的使用能够降低诸多金融科技领域的信息不对称,还能够更准确地针对用户希望管理的特定风险设定智能合约。

  4.提高金融服务的易得性及便捷性。对于金融系统处于发展初期、无银行账户人口众多的地区而言,金融服务获取方式的改变益处良多。例如,智能投顾使得那些受到最低投资门槛或高昂费用限制而无法获取传统资产管理服务的家庭有机会接受资产管理服务。

  《报告》指出,尽管目前尚未存在迹象,金融科技创新可能对金融系统产生不利的系统性影响并给实体经济造成负面后果。案例研究指出了这些负面影响的可能传播渠道。

  在当前创新驱动因素促?M金融科技行业快速增长的背景下,企业可能缺乏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并低估了其所面临风险的大小。实际上,业务模式不同的企业可能会受到不同金融风险的影响。

  二是流动性不匹配。目前,从事金融科技业务的机构通常不持有客户的资金,而款项持有者遵循电子货币管理办法的规定将其投资于银行存款或国债类的流动资产,这将导致借贷平台自身不承担流动性转换职能的后果。

  三是杠杆。在某些情况下,杠杆可能暂时出现在金融科技业务领域。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科技企业可能会在发行股票或债券时借款、一小部分金融科技信贷平台应用自身资产负债表以援助。

  一是管理/过程控制。部分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在监管范围之外抑或被监管的程度较低,随着这些实体数量的增长,可能为金融系统带来风险。

  二是网络风险。一般而言,技术和数字解决方案在更大范围的应用会使得可供黑客攻击的薄弱环节增加。一部分金融科技业务可能使得数据在较多机构间传播,从而加剧网络风险,威胁整个金融系统。

  三是第三方依赖。金融科技的一些活动可能会增加金融体系内的第三方依赖,对这类第三方服务的破坏(可能是由于运营困难)有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四是法律/监管风险。金融科技业务极富创新性,并未被纳入现行监管框架。考虑到跨境活动,可能会产生更多的法律问题,相关法律和监管需调整以适应新情况。

  五是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FMIs)的经营风险。如果创新的支付和结算服务成为重要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一般的经营风险可能妨碍服务的提供。

  (1)传染风险。信誉风险蔓延是金融科技的一大问题,特别是在与家庭或企业直接相关联的活动中。随着网络风险的访问渐增,可能导致传染风险加剧。

  (3)过度波动。金融科技设计上“快速”这一特点一定程度上导致其可能产生或加剧金融系统中的过度波动。在竞争更为激烈的环境中,金融消费者可以更快且更容易地选择服务提供者,这可能使金融系统对于信息过度敏感。

  (4)系统重要性。在金融科技的语境下,未来高度相关的机构极有可能以市场基础设施的形式出现,这可能取代现有的与托管银行和中央对手方(CCPs)相关的风险,导致新风险的产生。

  金融体系在创新的过程中的演变方式是不确定的,《报告》指出几个创新对于金融稳定影响的重要观点,值得重点关注。

  1.金融科技对于去中心化和多样化的促进可能并不会像预期的那么突出。在诸多领域,非传统参与者的系统重要性得到提升,“新玩家”在金融压力下可能无法消化掉负外部性,从而破坏金融体系的弹性和恢复能力。

  2.如果顺周期性和过度波动的风险得到妥善管理,结合更为高效的数据使用,可以为金融稳定性提供极大支持。例如,如果没有经历过一个完整的信贷周期,那么对开发大数据的新模式在衡量和定价风险方面将有的表现下结论为时尚早。通过加剧市场竞争或提高市场竞争性,提高效率和更好地利用数据也可能导致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和过度波动。

  3.金融科技能够促进传统系统的现代化和流程的精简,进而降低操作风险,但网络风险、第三方依赖和法律风险也可能引发新的操作风险和传染风险。

  4.金融科技使得家庭和企业在寻求金融服务时更容易。只要相应的风险得到控制并避免可能破坏金融稳定风险的累积,便能够促进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和包容性增长。证据表明,一些金融创新已经通过移动支付等手段增加家庭和企业获取金融服务的渠道,尤其是在新兴市场。其他创新提供的服务与传统参与者提供的服务相辅相成(例如,在某些情况下基于市场的)。

  5.除非与金融科技相关的数据、信息更易得,否则快速变化下监管方更难监测和应对金融体系中的风险。

  《报告》基于各监管当局针对金融科技发展的现有监管情况,以及巴塞尔委员会(BCBS)和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对金融科技监管方法的调查以及各监管当局在金融稳定理事会圆桌会议就其监管情况的讨论。此外《报告》还借鉴国际支付和市场基础委员会(CPMI)、国际保险监管官联合会(IAIS)和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IOSCO)的相关工作成果。一般来说,国家权威机构的监管目的主要包括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维护金融市场信心、增强金融普惠以及促进创新和竞争,而维护金融稳定性在现阶段很少被列为金融科技监管的目标。

  《报告》通过对金融科技监管方法的评估,发现很多国家已经或计划采取措施对金融科技进行监管,但监管措施的范围和规模有所不同。这取决于该国金融发展的规模和结构,以及现有监管框架的范围和灵活性。

  多国已经发布了涉及移动支付、非银行支付和数字货币的法规,旨在提高金融包容性,确保支付系统顺利运行。日本、香港、欧盟等地均采取措施明确数字货币存储、转移的法律框架,以应对欺诈、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风险。

  为加强对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的打击,多国也改变了识别客户身份的方法。采取新的、更灵活的KYC识别规则,使用电子签名及生物识别信息。

  多国已经修订了现行有关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的条例,内容包括新的执照颁发要求及仍适用现行条例的情形。加拿大、澳大利亚制定了众筹新规,英国正在对众筹市场和监管框架进行评估。我国借鉴国际经验,正在开展有关股权众筹监管的研究,并积极发布一系列规则和指引以确保国内金融科技信贷业务能够被捕捉。

  尽管保险科技领域的投资呈现出增长态势,与银行业相比仍滞后。通过对保险科技(InsurTech)创新的评估,仅中、印、俄三国正在制定旨在提高保险服务可获取性的规章。

  现有的智能投顾指引将其纳入证券监管框架,其注册、适当性规则及操作要求均是“技术中立”的,即投资组合管理无论在传统框架下操作还是在线上平台操作,均适用相同的规则。

  第三方监管机制对于云计算应用程序有所涉及。法国、新加坡、南非和英国称其修订或发布了关于外包功能的审慎风险管理新办法。

  1.监管套利。虽然多国已经审查并修改了现行规章以对金融科技进行监管,但现有的监管框架不足以捕捉全部金融科技业务,可能出现监管套利的情况。

  2.化机构监管为业务监管,扩大监管“半径”。监管边界问题也可能对当局的金融科技监管能力产生影响。法律实体标识(LEI)是一种可以帮助收集金融科技数据的方法,能够促进跨境合作和信息交换。丰富的数据是金融科技发展的关键所在。一些监管机构注意到官方数据来源很少且质量不高,这很大程度上归因于机构主体不在监管框架之内,或不需遵守报告要求。此外,现有的科技和电子商务公司可能会利用客户数据进入金融服务领域,使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但现有的报告和披露规则并不能规制此类技术和商业模式的应用,故有关金融科技业务的数据可能不像传统数据那么容易识别和获取。这就要求监管机构将重点放在业务监管上,而不是传统的机构监管。

  3.重视监管模式的创新。有的国家引入了“监管沙盒”(如澳大利亚、香港、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英国)、“创新中心”(如澳大利亚、法国、香港、日本、韩国、英国)和“??新加速器”(如新加坡、英国)等模式来促进创新。随着这些促进措施的实施,更多的监管经验和专业知识将会被探索出来,可供国际间探讨和同行借鉴。

  4.加强跨境监管合作。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跨境监管问题应得到各方重视,应当采取措施建立更加结构化的跨境监管合作机制。

  5.聚焦网络风险。如前所述,监管当局应当特别注意金融科技的网络风险。事实上,已经与出现了手机银行应用有关的和盗窃案件,由于大部分移动设备缺少杀毒软件,用户的个人信息极易被窃取。由此引发了金融风险、数据隐私、数据所有权和管理及法律责任等问题。更重要的是,虽然诸如资本要求等措施对解决操作风险问题有益,但若金融机构遭遇了网络事件,这部分资本是不足以支持其恢复运作的。随着金融科技业务的发展,作为资本补充的辅助措施,预防和发现此类操作风险愈发重要。

  金融科技创新可以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拓宽接触金融的途径,增强金融处理能力,如在支付和结算、可靠性和风险管理领域。与此同时,金融科技同样会导致一系列值得监管部门注意的问题,这些问题会影响金融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FSB列举了10个值得监管部门注意的问题。虽然这些问题并不都是新问题,但对于金融科技的发展速度有明显影响。鉴于许多金融科技活动在全球都具有共同点的特征,大范围的国际合作可以获得明显的好处,国际间的合作可以减少监管套利情况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机构如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全球普惠金融合作伙伴组织(GPFI)和标准制定机构(SSBs,如BCBS、IAIS、IOSCO、CPMI等)有潜力为监管当局提供相应的国际合作途径,共同分享监管经验并考虑其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合作可以减小和背离监管框架的风险,而这种风险会阻碍金融服务的发展,对以下这些领域优先考虑被认为对金融稳定性的支持。

  1.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运营风险。金融机构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正在迅速变得更加突出和关键,特别是在云计算和大数据服务领域,许多第三方供应商可能不在监管范围之内,这更加强调了管理相关风险的重要性,否则最终会破坏金融稳定性。在这方面,监管部门应确定现有监管框架是否适合金融机构重要的第三方供应商,特别是如果金融机构依赖于相同的第三方服务供应商的情况下。这可能需要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非传统合作伙伴(如负责信息技术安全和安全的机构)进行更大程度的协调。

  2.减轻网络风险。尽管更换遗留系统有助于降低某些领域的网络风险,但由于访问金融系统核心领域流量的增加,其他领域的风险可能会增加。此外,快速上市带来的竞争优势可能导致过早采用尚未经过充分测试或尚未具备必要保护措施的新技术。全球合作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网络安全工作分散的不良后果,并提高对网络风险的认识。

  3.监测宏观金融风险。虽然目前这些风险还没有成为现实的迹象,但经验表明,如果对此不加以警惕的话,这些风险可能会迅速形成。系统重要性和顺周期性风险有多个来源,包括细分市场的高集中度风险,以及金融科技平台上的庞大而不稳定的资金流。然而,任何金融科技对金融稳定性影响的评估都受到金融科技领域官方和私人数据披露有限的限制。

  4.跨境法律考虑和监管安排。跨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对于一个运转良好的金融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包括通过智能合约在内的跨境、贸易和支付交易创新引起了关于国家法律框架的跨辖区兼容性的问题。区块链技术、智能合约和其他应用的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在某些情况下是不确定的,应该进一步讨论。此外,在某些情况下,围绕区块链技术和智能合同的某些技术结构可能不一定符合所有潜在管辖区的法律,从而影响跨境使用的畅通。

  5.支持大数据分析的治理和披露框架。大数据的应用正变得越来越普遍,成为包括、投资和保险在内的几乎所有金融服务的基础。大数据分析正在推动跨行业转型,能够迅速进行广泛的分析,并加强风险识别和评估。与在其他领域(如证券交易)中使用算法类似,一些大数据分析模型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使得监管部门难以评估模型的稳健性或市场行为中的新的不可预见的风险。许多算法本质上难以解释,且可能不像银行和保险模型那样受到相同的治理和可审计性的约束,这就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来充分评估非传统数据源和基于AI的算法的好处和可取性。就系统中的信任支持金融稳定而言,消费者保护问题(如数据隐私)也可能是相关的。

  6.?u估监管边界并及时更新。当需要对金融科技领域的快速变化做出响应时,监管部门应该是敏捷的,并实施或促成一个定期审查监管边界的流程,这可以通过对技术和金融服务活动保持中立的方式来更容易和有效地实现。

  7.与多元化的部门共享学习。为了通过共享学习和更多获取发展信息来支持创新带来的好处,监管部门应继续改进与部门的沟通渠道,并通过监管沙盒、加速器和创新中心以及其他形式分享经验。

  8.发展有关部门之间开放沟通渠道。由于金融科技活动的重要性日益增加以及金融体系之间的相互关联,监管部门可能希望进一步发展其交流渠道以确保监管及时到位。

  9.在新领域强化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监管部门应该考虑更加重视确保他们拥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来胜任对金融科技的监管。

  10.研究数字货币的替代配置。监管部门应当对国家金融系统的数字货币配置和全球货币框架进行研究。数字货币和基于新技术的替代支付正在以不同速度发展,并伴随着现金交易量的减少。除监测事态发展外,有关部门还应分析数字货币对货币政策、金融稳定和全球货币体系的潜在影响。

  金融创新是互联网精神和金融服务方式结合的内在动力。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和在经济、社会、产业中的深度应用,则更加提升了现代金融的创新速度和创新频率。现代金融的创新已经涉及到金融产品、金融服务流程、金融支付方式与手段、金融监管模式、金融制度等方方面面,参与金融创新的机构主体也由原有以传统金融机构为主,演进为以互联网企业作为金融创新的领军者。

  “互联网+”代表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它可以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将互联网的创新成果深度融合于经济社会各领域之中,提升实体经济的创新力和生产力,形成更广泛的以互联网为基础设施和实现工具的经济发展新形态。“互联网+”又是一种以互联网为主的一整套信息技术(包括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等)在经济、社会生活等有关环节的扩散及应用过程,其本质是信息技术在新型行业的深度应用,以实现传统行业的数据化、在线化和网络化。

  金融业的发展无法脱离互联网而单独发展。互联网技术创新成果的深入应用,在很大程度上拓宽了传统金融业的服务渠道和产品营销渠道,提升了金融服务效率,降低了金融服务和金融理财门槛,并极大促进了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同时,应用了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也并未因穿上了华丽外衣而脱胎换骨,它沿袭了传统金融的全部本质特征,包括风险特征、职能特征和服务特征。互联网与金融的有机融合是必然趋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必然促进整个金融业领域的发展。

  而现代金融的核心是价值交换,即通过时间、空间的转换和跨跃来实现资源配置和资金融通。“互联网+”与金融的有机结合和深度创新性融合,为现代传统金融业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使得金融科技成为一个新的蓝海。

  金融科技的不断创新和应用,极大促进了金融脱媒,而参与金融科技、金融脱媒的机构主体呈现多元化、复杂化趋势,同时传统金融模式也出现了交叉化、综合化趋势,主要体现如下:

  一是金融机构呈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融合化、金融经营业务的综合化和复杂化、金融业态的交叉化和生态化。传统金融业中的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之间的业务产品和服务、业务模式和经营渠道不断交叉和融合。

  二是网络借贷平台、众筹融资、互联网消费信贷、大数据金融等新型网络金融模式的出现,丰富和深化了金融资源配置方式。传统金融中以银行为主要金融中介方式的形态逐渐弱化,去中介化、去中心化的互联网金融资源配置方式将日益成为新金融的主流模式。

  三是参与金融科技创新的机构涵盖了两大类型企业。一类是传统金融业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另一类则是以电商企业为领军代表,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平台、现代物流、商业地产、互联网传媒、社交网络平台等为重要参与者的新型互联网企业等。两大类企业均以自身的资源优势和技术特点作为金融创新依据,在经营模式、产品与服务、经营渠道等方面全面介入金融市场和对金融进行细分,同时又相互借鉴、相互渗入,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新型金融竞争局面。

  四是金融长尾的覆盖和金融普惠化。互联网金融提升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模块化、快捷化服务效率,拓宽了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范围,从而极大提升了社会民众的金融参与度和金融权利享有程度。金融不再是主要为“二八定律”中的20%客户提供服务,而是将服务范围延伸至金融长尾中的80%客户群体,使得普通社会民众均能够通过互联网进行各类金融交易、网络支付、投资与理财等。

  随着大数据等相关技术、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的普及应用,使得云端和应用呈现智能化,可以有效提升金融企业的风险管控水平,降低交易成本、管理成本,实现精准金融营销和优化资源配置。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通过应用现代科技对传统金融业务、服务方式、服务流程和服务渠道等进行创新或重构,从而日益成为互联网时代下的信息化金融机构。

  以商业银行为例,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深度应用的背景下各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以移动终端为主的手机网上银行、空中银行、移动银行等。商业银行的经营方式,从物理网点作为经营渠道为主,逐渐发展为以直销银行、网络平台服务、移动终端服务为主要经营渠道方向,形成名符其实的互联网银行。

  工商银行初步构建了较为完备、体系化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和运营体系――融e联-即时通讯平台(信息流)、融e行-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资金流)、融e购-电商平台(商品流)等三大互联网金融平台,并以网络融资中心为核心与三大网络平台相关联,打通支付、投资、融资渠道,形成了完整的互联网金融服务链和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体系。

  中信银行也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挑战,制定了“网上再造一个中信银行”以及“金融网络化”和“网络金融化”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策略,积极推动传统银行业务的网络化、移动化,深入领会互联网金融思维模式,在网络支付、投资与融资等领域做了诸多创新和尝试,推出POS商户网络借贷、供应链金融、在线出国金融、个人信用消费等网络类,摇一摇、异度支付、NFC手机近场支付的互联网支付工具,并支持在线开户和人脸识别。

  另外,我与互联网金融紧密相关的移动在设计、推广和应用方面,不断拓展线上及线下消费支付、理财场景,丰富线上个性化的理财产品,联通线下和线下支付、理财和营销通道,带动非网络支付用户和网络支付用户的同步发展,并培养线下投资理财用户的线上理财习惯。

  金融脱媒中的“媒”通常指金融体系中的商业银行,金融脱媒的不断加深将会持续降低企业、个人对传统银行信贷的依赖程度。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互联网金融等新兴金融模式的出现、金融科技的不断创新与应用,商业银行面临着技术脱媒和资本脱媒的挑战,金融脱媒程度不断加深。

  其中,技术脱媒指在互联网技术、通信技术快速发展与创新应用的驱动下,互联网IT企业进入原来由商业银行经营的相关领域,如信用卡业务、消费信贷、支付业务、类业务等,部分承担了原商业银行支付中介职能和信用中介职能。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即是技术脱媒的典型范例im电竞登录入口,第三方支付可以为支付交易双方提供统一的支付网关接口和支付平台,直联不同银行和实现商、不同银行客户消费者间的交易清算。

  另外,随着现代金融的发展,在商业银行体系之外,日益形成涵盖股票、债券、理财、信托、民间借贷的金融市场,越来越多的资金、资本和金融服务手段、服务方式脱离开原有的商业银行体系,形成金融非中介化、去中心化的新兴金融渠道和金融服务模式。同时,网络借贷平台、众筹融资、大数据金融及互联网消费金融等新型金融模式的出现,使得资金实现了绕过商业银行体系而进行融资、发放信贷,形成了以“互联网平台”为新型媒介的金融新模式――资本脱媒,从而有效缩短了投资者、融资者之间的资金融通路径,也进一步加深了金融脱媒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金融脱媒总体上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等多方面同步推进,企业客户的直接投资和融资渠道、个人客户的投资和理财渠道会越来越多元化,新型融资和信贷、投资和理财工具会层出不穷。而作为传统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构成――商业银行,也必须要适应金融科技的发展、金融模式的创新,转变经营思维和理念,拥抱互联网金融和利用金融科技,以促进新金融形势下金融的转型发展。

  ——科技投融资渠道更加多元。在更广泛的区域内成立专营化的科技金融分支机构,丰富金融创新产品体系,拓宽适合科技创新发展的多层次融资渠道,构建综合化的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形成一个内含多项推动力促进其运转的度的科技金融体系。——科技资本体系更加发展。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鼓励科技企业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专设的创新板挂牌;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简化发债流程;同时在更多市区设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基金,合理用于“区域集优”项目建设。——结合运行机制更加创新。不仅要创新科技与金融结合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科技金融、创业金融体系独特的“浙江模式”;同时要创新金融机构与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相互合作的运行机制,促进多种联合信贷模式的兴起。——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更加强大。商业科技与政策性科技力度加大,全力支持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级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领域;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最大化地改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浙江要在成功借鉴国内外发达地区金融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的发展现状和所面临的问题,不断创新,抓住重点,进一步加强科技金融体系建设。

  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力度,有效发挥政府科技专项投入资金的杠杆拉动作用。政府应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情况,合理增加科技投入,通过无偿资助、贴息和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自主创新的科技科研成果产业化的支持。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的合作,鼓励和引导银行、投资等机构增加对科技型企业的资金投放,探索高效的财政资金、金融资本以及民间创业资本之间的合作方式来促进新兴科技产业发展。创新财政支出方式和改进科技投入的资金管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探索创新券、科技券等创新支持模式,着力搭建科技服务大平台,推动政府引导资金最大化用于支持企业的科技自主创新。同时调整完善科技财政支出的管理领域,在立项环节,政府部门要组织相关行业专家和金融机构分别进行技术和经济筛选,推行财政资金后资助方式,并引入行业自评管理,严格产出管理考核。灵活运用政府采购的方式,支持和促进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市场和科技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市场的发展。选择一批优质的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组织,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增加中介服务机构的收入来源,使其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持续稳定的科技金融相关配套服务,最终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市场认可度和融资可能性。与此同时,建立健全政府财政性资金对科技自主创新产品以及服务的采购制度,以政府采购带动企业采购、引导社会采购。落实支持科技型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着力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等政策的落实,明确新兴科技型企业发展周期的不同阶段的支持重点。另外,基于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特殊地位,可对纳入“众创空间”管理的科技企业制定专门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利用金融资本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努力营造有利于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经济转型升级的政策环境。

  重点构建度的科技金融机构体系。鼓励有潜在能力的地方银行在高新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企业密集区设立科技支行。与其他发达地区金融机构加强战略合作,积极引进创业投资、保险担保等金融投资机构到浙江设立分支机构。充分利用民间资本介入科技金融体系,放宽民营资本的介入限制,开展科技小额公司试点等,建立面向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的专业全面的金融机构体系。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扩大科技企业融资规模。进一步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集合的方式发行票据、债券等进行融资的直接融资渠道,鼓励并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通过股份制改造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或境外上市融资。加快推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建设,坚持与统一监管的全国性证券市场相对接,提高工作效率,重点服务包括非上市企业在内的科技型企业的公司治理和创新发展。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培育发展科技金融中介服务平台。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作用,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体系,推广科技保险业务。加快发展构建“无偿补助—政策担保—科技—引导基金—上市培育”的科技型企业金融服务链,为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全生命周期、一站式的咨询、推介、做市、保荐等综合辅导和投融资服务。引导科技金融行业组建行业协会,规范发展中介服务业务,帮助科技投融资机构更好地把握风险。着力推广专利权质押业务,丰富科技企业融资方式。建立健全专利权质押融资协同推进机制,不断加快专利权质押融资服务支持体系建设,持续强化专利权质押融资保障体系建设。重点优化信贷结构,加大科技信贷投入,以点带面,扩大专利权质押覆盖面,着重支持拥有优质知识产权包括优质专利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质押,加快构建专业化的专利权融资机制,与时俱进地完善专利质押方面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以及风险防控。

  确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重要地位。通过政策引导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的热情和潜能,鼓励企业成为高新技术研发投入的重要主体。利用改革和创新科技计划及经费支持等方式,更多地反应出企业的重大科技需求im电竞登录入口,并且努力发展一大批积极承担研究开发任务的牵头企业。另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帮助科技企业克服体制障碍,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高科技型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将技术市场从网上延伸到“众创空间”,为科技创新创业者提供相关技术成果的信息和最新动态。大力发展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新产业集聚区等,建立健全科研设施、研发工具等资源向科技型企业开放的运行机制,省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省部属科研院所、省级企业研究院等各类科技创新载体也要向科技企业开放共享科技资源,并将提供服务情况作为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11月17日,总理在“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会议上表示,要紧扣调结构、转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这是总理近来再次为推动“双创”而发声。

  早在2014年5月,在上海考察时就指出,科技创新已经成为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支撑,成为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变革进步的强大引领,谁牵住了科技创新这个牛鼻子,谁走好了科技创新这步先手棋,谁就能占领先机、赢得优势。

  “国际上,科技金融是解决小微融资的大课题,成系统、有生态。”农行首席经济学家向松祚表示,我国则刚刚起步,不但金融对接科创企业较为困难,人才、资本、技术、信息等各方资源也未形成聚合优化。打造“科技金融生态圈”,迫在眉睫。

  我国尚缺的,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是投贷联动模式的深化,是政府基金、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和立法安排,等等。

  但分析人士指出,少数机构已经动了起来,对科技金融的理解和试水已经有了深度,如国家层面一时难出台顶层设计,那么不妨从机构自身的创新做起,自下而上地推动改革。

  10月,在上海浦江创新论坛上,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上海科学研究所和浦发银行共同了《中国科技金融生态年度观察(2015)》,报告首次从生态视角出发,对科技金融生态作了整体的轮廓性描述,提出科技金融应由“工具角度”向“生态角度”转变。

  也正是在该论坛上,浦发银行行长刘信义提出,服务科技企业需要一个良性互动的科技金融生态圈。一个真正良好的科技金融生态环境,需要做到聚集、融合、有生命力,才能健康长远发展。

  必须明确,科技创新具有高度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仅靠商业银行一己之力,很难满足企业的各色需求,科技金融必须具备宽广的思路和胸怀。

  其一是业态跨界,即通过与股权投资基金、交易所、券商等机构深入合作,为科技企业提供“股、债、贷”三位一体的综合服务;

  其二是市场跨界,即为科技企业提供跨越货币、债券、股权、期货、外汇、商品六大市场的产品与服务组合;

  其三是平台跨界,即充分运用海外分行、自贸区分行等分支机构和离岸金融服务特色,发挥境内外市场联动优势,为企业提供跨平台金融服务;

  其四是O2O跨界,即为企业在实体、虚拟两大空间的经济活动设计完整的解决方案,持续提供线O跨界产品与服务,帮助企业应对经济环境与竞争的新挑战。

  据刘信义介绍,截至2015年9月末,浦发银行已服务科技企业客户超过1.4万户,为科技企业提供的融资服务超过1400亿元。其创新的“千户工程”,入库企业超过1800户;累计培育各板上市企业超过200家。同时还推出了专门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科技小巨人,且经营已初见成效。

  “一些优良模式,很值得借鉴。”上海市银监局副巡视员金爱华对此评价,而金融机构就应该统筹各种资源,既是跨界的主人翁,又是粘合剂。

  事实上,现有金融机构的机制体制、资源方式等都与科技金融的匹配度较差,如何从金融机构自身的体制机制改革开始动刀,是首要问题。

  例如,浦发总行设立了负责科技金融的专业处室,分行则搭建以科技支行、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科技特色支行等为特色的立体化、多层次服务网络。在的审查审批上,建立了个性化审批、专属评级制度,充分引入外部专家评审,并采用了先进的系统提升管理效率。眼下,浦发在体制机制、业务流程、资源配置、授信审批、考核激励等诸多方面推进,意在打造科技金融的专属体系。

  分析人士认为,中国的科技金融应该着力借鉴美国“硅谷金融信贷模式”,从大处着眼、小处落笔,对小微企业投以足够关注,才能促使“双创”逐步成为我国经济的新增长点。

  早在2013年,浦发银行就牵头与上海闵行区政府、上海再担保公司等合作,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启动了“3+1”创新型金融服务。

  据浦发银行相关负责人介绍,运用美国硅谷银行的技术,在区政府的帮助下,浦发对闵行区潜力较大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进行信贷支持,由上海再担保公司通过政策性担保平台提供担保。他指出,这种“3+1”的模式正是各方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创新型服务,目前已在上海其他地区推广开来。

  “天使联盟”,侧重于集合天使基金、创投基金等,为初创企业提供项目对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人才等具体服务。针对项目,能对接适合的股权投资基金,打通融资渠道的隔阂,投贷双管齐下。

  其中,成长联盟着眼于快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同样是携手股权基金、政府部门、供应链核心企业、数据平台,共同服务于企业,配套投贷联动、贸易融资、集合类融资工具等创新产品。

  上市联盟则是针对在区域股交中心、各板交易所等挂牌上市和拟上市的企业,整合交易所、券商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资源,建立合作平台,为企业提供上市财务顾问、挂牌财务顾问、挂牌企业股份增发财务顾问、股权质押小额等。

  至于战略联盟,则主要针对成熟期需要跨越成长的科技型企业,综合运用全球各成熟市场力量,提供融汇各方精英价值的定制化服务,为企业集团化、全球化发展提供支持。

  战略联盟下,浦发不仅提供企业并购财务顾问、航运及大宗商品衍生品清算、跨境联动贸易等服务,还提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支持企业以跨国交易“走出去”。“我们要做的,是中国的硅谷银行”。

  科技金融体系的打造并非一日之功。在国家顶层设计完全明晰之前,金融机构有系统、有规划的自身创新,变得尤为重要,将为国家顶层设计提供有针对性的实践参考。

  例如,浦发的科技金融就逐步从单个机构、单一产品、单笔服务走向了网络化、综合化、系统化,且不断聚合创投、并购基金等其他金融形式共同打造生态圈,通过圈内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和持续创新,实现共赢。

  其实现的基础,是浦发未来将建成服务于1万家科技型企业的100个科技金融合作平台,并正在实施全流程再造――科技支行建设、科技金融专属审批流程、资源配置机制、考核激励机制等多方面变革。

  至于整个顶层设计,中国科技金融促进会理事长王元指出,科技金融的核心功能是发现价值、积聚要素和放大财富。而科技金融机构未来生态的演化方式有三点:一是法律环境建设须日趋完善,二是互联网信息化正在引发创新的变革,三是多层次的社会创新创业,将促使形成不同于以往草根创业的新型治理结构。

  具体到操作上,用金爱华的说法,则是中国应从四个方面借鉴科技金融生态的国际经验,即首先强化国家立法安排,其次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同时发展投贷联动的模式,并切实加强政府基金与信用担保体系。这方面,浦发模式或将成为值得参考的借鉴。

  上海市常务副市长屠光绍指出,应该把推动科技金融的产品、工具、服务方式和体制改革,放在国家发展的大战略来考虑。这意味着,不仅是解决某一单方面的科技金融问题。而是要建立起科技金融服务科技创新的大体系,需要各方面一起共同打造一个全方位、体系化的科技金融生态圈。只有生态圈不断形成、完善和健全,科技金融的发展才有后劲和支撑,才能可持续性发展。

  对此,科技部副部长李萌指出,科技部与“一行三会”等部委,接下来将着重在三个方面推动科技和金融的结合:

  其一,改革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机制,发挥财政各级投入的带动作用,扩大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规模,优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行机制;

  其二,发展投贷联动的科技金融新模式。为此,科技部与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一起选择了适合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金融机构开展投贷联动试点;

  2010年,苏州市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达到9007亿元,显著高于GDP水平接近的天津(5101亿元)和广州(5670亿元)。2010年末,共有139人入选省“双创人才计划”,30人入选“国家千人计划”,苏州纳入国家、省高层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数量居国内地级城市前列。2011年《福布斯》中文版揭晓了“2011中国创新能力最强城市”,苏州位列第二。但苏州作为首批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在科技创新方面对自身有更高的要求。由于高科技研发具有公品、外部性及不确定性等特性,使得高科技创新市场出现在最优研发数量上投资失灵[1]。因此,单凭市场力量是无法提供最优水平下的科技创新。政府需要积极介入科技创新的过程[2]。但仅仅依靠政府财政投入和企业自身力量已远远不能满足当前科技创新的要求,必须通过各种金融渠道大力筹措。在全球孕育新一轮创新竞争、苏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加强引导金融资源向科技领域配置,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是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举措,是深化科技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根本要求,是苏州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和区域功能性金融中心的战略选择。

  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发展是以技术成果为起点,以市场为终点,经历技术开发、产品开发、生产能力开发、市场开发四个阶段(见图1)。在这四个阶段中,企业也经历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到成熟期是一个风险不断释放的过程[3]。就风险程度来说,科技创新投入的阶段离市场越近,风险越小;离市场越远,风险越大。就投资的潜在收益来说,越是靠近市场,竞争越激烈,潜在收益越小。离市场越远,竞争越不激烈,潜在收益越大。归结起来,科技创新全过程各个阶段的创新投入风险和收益是对等的,都是由高到低的序列,因而需要不同的“风险―收益”相匹配的金融资源配置。对于成熟期的科技型企业而言,它们往往拥有稳定的现金流,投资新的项目时,可以比较多的依靠内部资金融资。对于处于种子、初创、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而言,由于处于企业发展过程中,还没有形成稳定的盈利,缺少足够的内部资金支持,所需要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外部。

  苏州市科技金融政策支持的对象,主要是针对采用创新成果进行科技创业阶段。这个阶段或者是以新成果创新企业,或者是企业转向采用新技术生产新产品。根据《关于加强科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①,科技型企业是指企业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有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苏州市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国家标准的科技型企业,具体包括: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企业,姑苏领军人才、省高层次人才所创办的企业等。苏州市政府专门成立了科技金融服务体系②以及一系列创新载体③。

  1.在江苏率先设立了5000万元的科技型企业信贷风险准备金④。这部分资金主要用于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进行风险补偿,以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苏州工业园区成立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贷平台。科技银行已推出面向政府支持名单企业的“科贷通”、“税融通”、“创业通”、“投贷通”等11个业务产品,这些创新金融产品实现了政府、银行、投资基金、担保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合作创新科技金融结合的商业模式。财政资金由过去“点对点”的无偿拨款使用转变为“面对面”的循环滚动使用,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不断增强。

  2.积极利用信托融资、票据融资等手段为高科技企业解决融资难的问题。如国发担保公司与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国发创投及中国外贸信托等机构合作推出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集合信托产品,产品募集资金所投向的五家企业分别属于新材料、新能源、智能电网及先进装备制造等国家鼓励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科技部、中国农业银行和苏州市政府合作推出“科技部―苏高新中小科技型企业集合票据”,通过集合发行引入信用增进和代偿机制等结构设计,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科技型企业单个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规模较小、信用级别低、融资担保难等缺陷。

  3.在江苏率先设立科技小贷公司,并且成立再担保基金和推动科技保险的发展。苏州创投集团联合工业园区多家民营企业共同发起设立了江苏首家科技小贷公司,以“债权+股权”的模式开展业务,综合传统信贷和创业投资的互补优势,注重产品结构和定价的灵活性。苏州市政府设立了2亿元的再担保基金,引入“担保+投资”的新模式。苏州高新区成为我国首批科技保险试点园区,已经试点的科技保险险种有: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出口信用保险、财产保险、产品责任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环境污染保险、专利保险、小额保证保险和项目投资损失保险等。

  4.政府通过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鼓励在苏州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全市备案的创投企业数、注册资本和管理资金均在江苏处于领先地位。科技创投除投资初创型企业外,还投资创业园,并在探索“天使投资+科技金融+专业孵化”的运作机制。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项用于引导创投企业投资于符合工业园区产业政策的中早期创业企业,引导和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按照市场法则经营好各类投资的同时,按照政府要求投资扶持新兴产业和技术创新型企业。

  5.财政的积极扶持和奖励政策。财政对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实施奖励政策。财政对科技进行贴息,对知识产权质押补贴。财政对科技保险费实施贴补等等。

  从苏州市目前的科技金融政策实施的情况来看,不管是何种科技金融支持,政府在其中都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科技金融的不同方式对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具有不同效应。由于科技型企业各个生命周期阶段具有不同的经营发展特征,其科技金融政策支持的效应也将有较大差异。本文以问卷调查的方式,问卷主要采用Likert 5分量表的方式,受调查的企业对于各要素按重要程度进行评分,从低到高标志为从1分至5分。分数越大表示重要程度越高,受调查企业的自评结果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科技金融政策的实施对开拓市场、企业自主研发和企业增强技术创新投入起着重要作用,其重要程度(分数越大,重要程度越高)的平均值分别为4.7、4.5和4.4。对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技术的作用平均值为3.8,对促进产学研合作的作用平均值为3.7,对企业购买关键技术设备的作用平均值为3.8,对企业技术成熟化与商品化的作用平均值为3.9,对企业创业初期度过“死亡谷”的作用平均值为3.9,对企业扩大社会影响、提高品牌效应的作用平均值为3.9,对企业吸引和稳定人才的作用平均值为3.86,对企业改进管理水平的作用平均值为3.5,对企业工艺和技术改造的作用平均值为3.5,对企业家精神及企业经营管理团队能力提高的作用平均值为3.8。

  研究发现,虽然科技金融政策的实施对企业自主研发和企业增强技术创新投入有较重要的作用,但科技型企业还存在降低资金成本、吸引人才、进行商业模式创新等多方面的资金需求,而政府科技金融政策在这些方面的导向较少。

  本文主要设计财务指标和相关成长指标来表述科技金融政策支持对科技型企业的发展效应,其中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营运能力指标(总资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盈利能力指标(主营业务利润率、资产净利率)、发展能力指标(销售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成长能力指标主要选择新增就业人数、发明专利数两个定量指标。为了使结果更加直观,本文将各种能力在计算得出的数值基础上按照对企业的重要程度由高到低进行赋值,分别为:1―差、2―中、3―好,综合能力为其各子指标数值的加总。

  科技型企业各生命周期阶段科技金融政策效应评价如表2所示。由表2可看出:在种子期,科技金融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提高了科技型企业的综合能力。在初创期,科技金融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提高了科技型企业的综合能力,主要体现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成长能力的提高上。在成长期,科技金融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提高了科技型企业的综合能力,主要体现在其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和成长能力上。在成熟期,科技金融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提高了科技型企业的综合能力,主要体现在其偿债能力上,而对其他方面效应的提升不太显著。总的来说,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科技型企业受科技金融政策支持后综合能力都得到了提高。

  此外,对于表2各项数据的进一步研究发现,种子期企业的综合能力数值均大于其他三个周期,科技金融政策支持能够帮助种子期企业迅速、大幅提高综合能力。科技型企业科技金融政策效应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种子期的科技金融政策效应最大。

  设定的制度安排要兼顾两方面目标:一方面能够使更多的科技项目得到金融支持科技金融目标;另一方面也要降低其风险,不影响资金的流动性[4]。

  1.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与机制,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杠杆作用。一方面,充分考虑到企业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科技金融政策支持效应的差异性,进一步完善种子期科技金融政策支持方式。另一方面,发展科技金融的制度安排,尤其要重视政府的引导性投入,使得有限的财政经济资金发挥杠杆效应,撬动外部资金进入企业,并且发展科技金融的制度安排,尤其要重视政府的引导性投入。

  2.政府可直接购买科技金融产品,向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政府还可以根据科技金融产品的投向等因素,有选择地直接购买科技金融产品,向科技型企业提供资金。另外,科技金融产品的交易情况和价格变动能够反映科技型企业的情况,因此,政府可以通过分析科技金融产品判断科技型企业的前景,向市场前景好的企业或者社会效益好但急需资金的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从而提高科技金融政策的有效性。

  3.苏州在构建科技金融创新体系时,应当加大引进人才的力度,进行科技金融人才管理制度的创新,吸引科技金融创新人才以多种方式参与苏州科技金融产品的创新。加大对现有人才的培训,还可以与国外科技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定期派出人员前往国外合作机构学习、工作,接受先进的科技金融产品创新理念。

  4.建立和完善科技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财税部门、国资监管机构的科技金融协调机制,重点围绕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化的目标制定和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构建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资金与社会资金、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有机结合的科技投融资体系。

  1.科技金融政策需要增加种子期项目支持的力度。种子期的科技型企业普遍规模小,产品销售收入少,面临着资金困境,此时尽管科技金融支持数额不多,但可能极大的改变种子期科技型企业的命运。科技金融支持能够有效的缓解种子期企业应对新技术转化的风险、新产品的市场风险以及企业的管理风险。政府除了可以直接对种子期企业进行金融扶持外,还可以通过对支持初创型企业的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担保、税收优惠等,通过科技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种子期科技型企业的融资倾斜,同时也通过金融机构的风险判断机制进一步选择真正有前景、有实力的企业发展。

  2.要进一步完善科技金融政策评审体系。对于科技型企业来说,“人”的因素举足轻重,科技型企业所具备的社会资源和管理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是科技型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如果科技型企业的管理团队掌握了优质的社会资源,那么它的成功概率将远大于普通的科技型企业。此外,一个拥有比较成熟的管理团队,采用规范化组织管控模式的企业也更容易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活。因此,科技金融政策需要将“人”和团队等要素纳入科技型企业的评审体系,从社会资源、管理能力、素质等多个纬度进行衡量,以全面、系统地判定科技型企业未来发展的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科技金融支持效应。

  科技金融机构积极实施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通过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实现自身功能创新。科技金融机构是科技金融活动的主体,也是科技金融创新的主体,对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具有极其关键的影响。根据金融发展的“功能观”,科技金融机构应当顺应市场需求的变化,积极调整自身的组织结构和经营管理理念,积极通过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实现自身功能创新,满足市场对科技金融产品的需求。

  1.科技金融机构应当在现行监管框架内积极探索科技金融产品交易创新,利用交易创新提高科技金融创新产品的流动性,降低并分散其风险,实现科技金融产品的有效资产组合管理。科技金融机构是科技金融交易的最主要中介,在维持科技金融交易的活跃方面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科技金融机构应当积极探索新途径,构建科技金融产品交易平台,提高科技债券、科技企业股权的流动性。

  2.在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引导基金实施过程中,可以吸收更多金融界、产业界的专家参与创新基金的工作,发挥基金资助和金融信贷的协同支持作用。需要进一步贯彻和细化“科技型企业成长路线图”计划,政府与金融机构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发展实际做好重点培育企业的推荐、诊断及其成长路线图编制等工作,整合科技资源,把握科技型企业成长规律,根据其在不同成长阶段的需求,在技术、资金、服务、孵化、政策等方面提供解决方案,加强多种投融资方式的协同配套实施。

  3.科技企业积极转变自身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机制,主动接收科技金融机构以及投资者的介入,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科技企业经营活动状况直接关系到科技金融产品的市场吸引力,是科技金融的风险源。由于科技企业的技术具有前沿性特点,科技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比一般企业要高得多。科技型企业需要探索新的治理结构,主动吸纳科技金融机构以及创业投资机构的代表作为本企业的外部董事,或者以其他身份参与本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过程,尽量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同时,也要积极改善高科技企业的经营管理,改善企业绩效,降低科技金融风险。

  从实践来看,政府直接干预科技创新领域的效果不佳。科技金融政策也更多的强调政府的导向作用。从目前苏州科技金融发展现状而言,国有的创投、担保等越来越多。在这些领域,国有企业的“人”缺位等问题同样存在。这些有可能会造成科技金融效率的低下。一旦苏州经济进入转型时期,一些问题可能会暴露。

  科技金融政策的实施是以其自身资金能够顺利收回并且循环使用。因此,政府在实施科技金融政策时,需要考虑财务可持续原则。科技金融政策中的风险担保机制需要顾及政府担保的限度。在鼓励对科技创新进行金融支持的同时,同样需要对科技金融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客观的评估。文贷通、知识产权质押等轻资产的项目仍需要持续关注其风险。

  美国硅谷银行在金融支持科技创新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其“债权加股权”的模式也为国内所关注。债权融资期望的回报低,因此愿意承担的风险也低。股权融资期待的回报高,因此愿意承担的风险也高。而国内“投联贷”等“债权加股权”的模式中,科技支行承担了较高的风险却不能获得相应的回报,股权类基金承担了较低的风险但获得了较高的回报,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于苏州申请全国科技金融示范区而言,应争取在科技金融领域的创新试点。科技支行可以进行混业试点,对科技企业同时介入债权和股权。

  [2]薛澜,俞乔.科技金融:理论的创新与现实的呼唤――评赵昌文等著《科技金融》一书[J].经济研究,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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