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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官方网站金融行业分析报告十篇

发布时间: 2024-05-05 次浏览

  im电竞官方网站金融行业分析报告十篇1、金融业实现增加值增长较快,税收收入大幅提高。一季度全市金融业实现增加值44.70亿元,同比增加7.73亿元,增幅达20.9%,比全市增幅高6.3个百分点。金融业增加值占全市GDP的比重为6.82%,占全市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13.89%。

  金融业实现税收收入总额14.68亿元,同比增加8.34亿元,增长131.55%。其中,仅齐鲁证券公司缴纳税收就达4亿多元。全市金融业实现市及市以下级税收收入达6.97亿元,同比增加3.42亿元,增长96.34%。

  2、银行存款稳步增长,居民储蓄增幅较大。3月末,全市本外币各项存款余额达4352.9亿元,比年初增加248.7亿元,同比多增154亿元。其中,企业存款余额1665.5亿元,比年初增加98.4亿元,同比多增78.3亿元。储蓄存款余额为1347.1亿元,比年初增加80.5亿元,同比多增10.7亿元。

  3、银行增长较快,结构不断优化。3月末,全市本外币余额3801.7亿元,较年初增加39.3亿元。考虑到6家企业新发行短期融资券78.3亿元,异地票据融资下降50亿元和异地下降5亿元的因素,实际较年初增加171.4亿元,同比多增52.5亿元。从的投向上看,中长期大幅增长,余额1904亿元,比年初增加94.3亿元;第一产业保持较快增长,余额105.5亿元,比年初增加7.4亿元;第二产业行业结构性变化明显,余额1480.3亿元,比年初增加35.5亿元,同比多增14.7亿元。异地比年初下降5亿元,同比少增49亿元。

  4、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呈现良好发展势头,上市后备资源队伍不断壮大。山东九阳股份公司已于*年4月3日通过了中国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预计二季度可实现上市融资。法因数控、积成电子两家股份公司发审材料也已上报证监会,有望下半年实现上市。上市后备资源培育工作出现了较好的发展势头,各县(市)、区上报上市后备资源53家。

  5、保险业保持较快增长势头,保障能力不断增强。3月末,实现保费收入27.01亿元,同比增长62.35%,高于全省平均增长水平22.61个百分点,是全省保费增长最快的地区。一季度,保险业为我市178万人次新增了525亿元的养老、健康保障,支付赔款与给付5.35亿元。

  6、银企合作推进会取得突破性进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4月9日,举办了**优化金融生态环境银企合作推进会,19家银行与300多家企业达成393个项目的授信和意向,其中已签约金额183.5亿元,达成和授信协议意向405.7亿元。

  7、引进金融机构工作效果初显。渤海银行和青岛市商业银行*分行的筹建申请已报银监会审批,选址等前期工作正在进行。人保寿险总部迁址的相关工作抓紧进行。成功举办了“外资银行齐鲁行”活动,多家外资银行表达了入驻*的愿望,后续落实工作正在加紧进行。

  一季度,我市金融业运行质量较高,发展速度较快,对经济社会的作用不断增强,但从金融层面看,当前经济金融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需要引起关注的问题。

  1、投放增加难度较大,第三产业信贷投入出现下滑,信贷集中的问题进一步突出。由于国家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加之各银行普遍实行了严格的季度规模控制,全市增量逐月回落。一季度全市第三产业较年初下降21.1亿元,同比少增154亿元,其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软件业下降35.5亿元,同比少增37.1亿元;批发和零售业下降32.3亿元,同比少增60.9亿元。这与我市大力发展服务业,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相悖。3月末,全市30户大户余额1726亿元,比年初增加70.6亿元,同比多增14.8亿元。而全市企业及个体比年初净下降0.6亿元,同比少增5.4亿元。继续向大客户集中,造成了一定的中小企业难问题,尤其是企业及个体更加困难。

  总体上说,世界各国的反洗钱制度几乎都以可疑交易或者可疑行为(统称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为中心,要求金融机构报送有洗钱迹象和可能的交易行为的有关信息,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美国、澳大利亚等同时要求提交大额交易报告[1]。2003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分别颁布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别负责人民币、外币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我国开始建立了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制度。200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反洗钱局,作为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200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又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收集、分析、监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的金融情报机构,具体承担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并且实行本外币可疑交易资金监测一体化[2]。截至2009年末,可疑交易分析已全面覆盖银行业、保险业、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2009年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共接收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1.78亿份,可疑交易报告4293.3万份(见表1)。从2004―2009年银行业可疑交易报告接收量统计表(见表2),也可以发现可疑交易报告量逐年递增。

  近几年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有了大幅提高,仅2009年通过分析筛选就发现1082起具备高度洗钱嫌疑的重点可疑交易线索。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这些重点线索开展了反洗钱调查,最后根据调查情况向侦查机关移送和报案共654起,涉及金额3711.7亿元。各地侦查机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报案线起(其中以洗钱罪立案侦查23起),占报案线%①。但目前也存在可疑交易报告质量不高、可疑交易分析有效性低的问题。

  面对当局的罚款威慑,金融机构一定程度存在“护卫性”行为,自我保护意识决定了“拿不准就报”、“报比不报好”、“多报比少报好”,而不论所上报的交易或者行为可疑与否,缺乏对可疑交易信息的主动识别和筛选,这也是近年可疑交易报告量增加的原因之一。许多金融机构只是机械地依赖其反洗钱监测系统预警提示,不加分析判断,简单地录入客户信息就上报,这种报告往往涵盖信息太少,会漏掉许多有价值的信息。有的则采取“扩大化”的办法,只要自认为符合可疑交易识别标准的交易,就不加分析和重新识别客户身份就上报,由于报告的交易信息太多,反而降低了信息分析处理的效率。同时在现场检查中还可发现,当金融机构业务系统提示为可疑交易时,有关业务人员未进行认真审查,甚至根本不审查就确认为正常交易,这样做出导致失去大量的有价值信息[3]。

  一是局限于资金交易分析,缺乏身份主体分析的有效配合。对客户身份信息的准确定位是可疑交易监测的重要环节,没有准确定位,可疑交易监测分析就没有任何意义。虽然我国已建立了居民身份证统一数据库,但该数据库并没有涵盖所有自然人身份信息,法人或准法人身份没有统一的数据库,难以准确、完备的实现对交易主体的身份定位。目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与同城票据交换系统、支付清算系统等还未实行连接,还处于独立运行状态,有碍于对异常账户类型进行有效监测。除了与门户籍管理系统相连接外,还没有与工商、税务、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管理系统的接口,银行业金融机构还无法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实现对存款人提交的各类开户资料证件进行真实性确认,横向信息传输难以落实,也就不能更好地识别客户。同样在法人主体有关信息分属于工商、税务、质监和海关等部门的情况下,不能更好地综合定位。如某企业账户在资金上是正常运作的,但其工商法人资格已经注销,税务登记也已经注销,这就无法识别。另外,没有信息跟踪功能,当金融机构认定为可疑交易上报,在此之后发生的信息没有要求连续上报,无法连续监控。

  二是可疑交易分析主要局限于交易行为分析,缺乏财产关系和社会关系分析的配合。交易是一个过程,财产关系是一种状态,状态和过程存在相互印证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脱离财产关系,仅从交易行为获取涉嫌犯罪的线索是很难的。

  三是可疑交易资金监测局限于个体分析,缺乏与区域分析、宏观分析的有机结合。发生在一个经济系统中的洗钱数量与系统的某些参数有相对稳定的数量关系,如异常的现金流通量、国际收支统计出现超常的统计误差等[4]。当前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的了解仅限于开户资料和平时与客户接触时,从客户交谈中获得部分信息,少部分外勤人员通过走访客户可以获得一些信息,多是一些户,但对于一线临柜人员了解的信息就很少了。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特点及资金流量流向规律等客户信息不是必须向银行提供的,这些信息由工商、税务等部门管理,银行柜面无法了解这些信息。上面讲的财产信息全国也没有建立统一信息库,同时这些信息由房产管理部门管理,金融机构和反洗钱监测中心无法掌握。

  一是一些金融机构系统设置的可疑交易报送标准远低于《办法》([2006]第2号令,下同)要求。如证券行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之一“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多数机构将“长期”设定为2~3个月,远低于《办法》一年的标准,系统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全部报送。二是依赖系统筛选,缺少人工识别。对于由客观标准为主观识别构成的上报标准,一些机构按照客观标准设定系统参数,筛选出大量可疑交易后未经人工识别即予上报。三是要素填写不全。银行业、保险业可疑交易报告要素为40项,证券期货可疑交易报告要素34项,有的要素系统不能自动提取,人工填写需耗费大量时间精力,有些就不进行补充,这样造成可疑交易报告缺少一些项目。

  在我国主要采取义务报送制和举报制,其中金融业和特定行业实行义务报送制,举报制则作为义务报送制的补充。义务报送制缺乏质量控制机制、举报制缺乏市场化激励机制,导致信息完备性和准确性难以保证,影响了可疑交易资金监测的分析效率。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在有关制度上已经明确,是强制性报告的,但非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则取决于金融机构的意愿。如果激励机制不完善,不能促进报送机构将履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内在化,将导致金融机构采取非合作博弈的策略,如防卫性的报送特征型可疑交易,消极甚至拒绝报送非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导致可疑交易报告的准确性和完备性降低[5]。

  金融机构是反洗钱的主阵地,根据反洗钱监管要求及反洗钱工作的实际需要,金融机构在反洗钱方面会增加五种成本:一是制度成本,金融机构根据监管要求需要建立一整套反洗钱内部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二是雇员成本,包括工资成本和培训成本,三是检查成本。金融机构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计算机设备、办公用品费和差旅费等支出;四是流失客户,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和对可疑交易资金数据的报告制度会使金融机构失去一部分客户,客户的失去意味着利润的损失,尤其是当其他金融机构不认真执行反洗钱规定时,将会使该金融机构处于更不利的地位;五是档案管理成本,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客户的账户资料和交易记录,这使金融机构保管档案成本增加。如果金融机构付出的成本得不到适当补偿,则其参与反洗钱的积极性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

  一是部分可疑交易标准虽然看似简单,却不易操作。如《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第十二条第五款“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第十三条第十五款“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等规定中的“地区”或“中心”不明确,在实际报告时无法参考。二是部分可疑交易标准未充分考虑证券市场的特征。《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证券业可疑交易报告标准,仍主要停留在对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监测的简单层面上,未充分考虑证券业在证券发行、证券上市、证券评估、证券交易、证券交割、让利分红等环节可能存在的洗钱风险点,在当前资金实行银证转账,客户保证金流出流入实际由银行监控的情况下,明显呈现证券业反洗钱工作与银行业反洗钱工作的同质化,对可疑交易资金的监测分析容易流于形式。《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六款将“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列为可疑交易标准。在上涨期,上述两种现象大量存在,将此交易列为可疑交易,既大量增加证券营业机构无价值的可疑交易报告量,也增加反洗钱监测信息中心分析、处理信息的工作量。三是部分可疑交易标准未考虑新型业务的特点。随着金融创新力度的加大,新型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如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银证产品、银保产品等,这些金融产品有别于传统金融产品的新特点,如资金形态的虚拟性、交易行为的隐蔽性、交易速度的快捷性、业务办理的无纸化、产品特征的模糊性等,但《办法》仍缺乏针对这些金融新型产品设计可疑交易识别标准[6]。

  要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机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有效性,既要从源头掌握客户全部信息,通过激励机制提高可疑交易报告质量和举报积极性,通过多层次分析机制和引入先进的分析技术和可疑交易模型技术,发现更多的犯罪线索。

  一是以银行结算基本存款账户核准号为基础,构建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体系。一个单位首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经当地人民银行核准后产生一个核准号,以后这一核准号伴随着该单位存款终生im电竞,开立其他账户都必须凭此核准号,就算基本账户开户行发生改变,其核准号也不改变,可以考虑以存款人信息智能卡方式管理。所有银行账户纳入基本存款账户下管理,包括单位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和单位,条件成熟时可以将单位保险账户、单位证券账户和单位期货账户也纳入管理。账号管理系统和反洗钱分析中心其信息管理都是以基本账户的核准号为基础进行管理im电竞,全面掌握存款人资金动态,这样账户管理和信息管理相统一。二是以个人社会保障号为基础,构建个人银行账户管理体系。为方便自然人管理自己所有个人银行账户,也为监管部门对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和资金信息监管提供支持,建立以个人社会保障号为基础的个人账户管理体系,按照社会保障号码标准,首次在账户管理系统中开立个人账户的自然人,由系统登记社会保障号码。以后个人不管以何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开立何种账户,都集合在此号码下管理,不但包括个人结算账户、个人协议存款、通知存款、个人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和定期储蓄存款账户,而且还包括个人证券投资账户、期货投资账户和国债投资账户,也包括各种和信用卡。对于联名账户,需要指定账户主体,主要信息归属于主体人,其他从属人只是标注。

  中国人民银行应按账户管理系统的设计要求,加快与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等信息管理部门合作的步伐,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等信息与账户管理系统进行连接,从各信息系统的比对情况对存款人提供的开户资料、证件的真实性进行确认,真正做到了解客户,促进存款实名制的落实,为反洗钱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非现场监管信息资料。可疑交易分析监测系统更应与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和现代化支付系统等相关业务系统相连接,对有关业务系统的处理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近几年房地产价格升值预期持续居高的环境下,大量文献资料表明了大量来源不明的资金流向房地产市场,房地产已成为洗钱的重要工具之一。建立全国统一的房地产数据库,将这些信息也纳入反洗钱监测分析信息范畴,就可以更有效地提高相关可疑交易资金的监测分析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依托账户管理系统,建立客户信息档案库,进行集约化管理,更能综合反映单位和个人的信息,以供各金融机构和反洗钱分析中心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查询和分析。同时以仓储方式管理可疑交易客户信息,并进行长期跟踪分析。洗钱犯罪分子的识别不可能单凭一次交易就可以确定的,洗钱犯罪活动往往是在合法交易中掩盖其非法交易,这就需要根据长期交易信息进行跟踪分析。

  鉴于客户身份识别在洗钱预防措施中的基础地位,客户身份识别制度逐步呈现以风险为基础的发展趋势。金融机构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考虑行业等因素,在对客户充分调查的基础上,对客户实行正常、关注、可疑三类风险管理。对于高风险客户,应实施更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于低风险客户,可以采取简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甚至免除实施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从而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同时也适当平衡了反洗钱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当然,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后,还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更新客户资料信息,并在持续关注的基础上,适时调整风险等级,使风险分类管理更准确。

  客户风险分类管理,目前银行类金融机构在这方面还做得不够,许多机构还没有推行。针对近期监管对恐怖融资监控要求的提高,各商业银行应加强对黑名单尤其是联合国制裁名单有关交易的监测。如可将经过一定程序筛选出的部分低风险客户甚至是有把握不会涉及可疑交易的客户名单维护到现有反洗钱报送系统,让系统不再生成与之相关的可疑交易报告。这样做即减少了需要人工识别交易的数量,同时减少了报送人民银行的可疑交易总量,也意味着没有通过校验的可疑报告被退回而需要人工补正的工作量的降低。当然,这一操作需要以金融机构客户风险分类制度的有效、各机构对客户的了解、名单的确定和更新流程的可控等条件为前提,随意使用将会产生较大的控制风险。

  对高风险洗钱客户,不仅局限于标准化可疑交易信息的分析,逐步开展财产关系的分析,通过拓展分析法,提高发现、识别涉嫌洗钱犯罪信息情报的效率。要使反洗钱机制有效地发挥效率,对具有高度洗钱风险的客户不仅要分析交易行为或交易过程,也需要适当扩大对其财产关系的监测分析,从财产状态追溯可疑交易,进而获得洗钱犯罪情报。

  只有建立激励相容的监督管理制度,才能真正将外在的义务内化为金融机构履行好义务的动机,在现代化金融企业中已形成了股东利益最大化和员工利益最大化的均衡协调机制,建立有效的反洗钱激励机制,就是对反洗钱工作特别是可疑交易报告工作融入利益最大化机制。

  一是建立金融机构反洗钱效果评估制度im电竞。对金融机构反洗钱情况实行评级制,并定期向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通报评价结果。对积极参与反洗钱活动做出重要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较高等级评价,并将评价等级与金融监管部门提供的金融优惠政策挂钩,评价等级越高,金融机构享受的金融优惠政策就越多,如市场准入政策。同时对于评级差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频率,对评级高的少检查甚至免检,从而降低检查成本。

  二是对追缴的洗钱非法收入实行分成制度。为有效调动和保护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积极性,国家应制定相应的洗钱非法收入分成制度,为反洗钱提供情报和线索的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在洗钱资金追缴以后,可根据其贡献的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奖金。即使洗钱资金追缴不回来,政府也应该给予奖励。或者对收缴的赃款不立即上缴国库,而是仍然存放于银行一段时间,这样至少可以给金融机构一个调整期,以缓冲大额存款的减少对其经营管理的影响。政府也可从罚没收入中拿出一定资金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基金,对为反洗钱工作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是建立涉嫌洗钱行为和可疑支付交易举报奖励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打击洗钱犯罪的威慑作用,强化对可疑支付交易的监督,积极鼓励单位、个人通过举报方式提供涉嫌洗钱行为和可疑支付交易的情报和线索,形成“打击洗钱、人人有责”的社会氛围。

  四是建立可疑交易质量考核制度。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主动开展可疑交易甄别,将识别和判断依据深入到交易实质的判定上,结合客户身份识别、行业特点分析及相关交易背景判断交易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形成可疑交易报告。对由反洗钱数据采集系统自动生成但有足够理由排除的可疑交易数据应及时删除,对未达到可疑交易报告标准、系统未采集但经办过程中发现明显可疑的报告,应审慎识别、确定可疑后予以报送。监管部门可对报送的有价值的非标准型可疑交易给予奖励,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报告质量,另外还应建立反洗钱信息披露成本补贴制度。

  一是建立分类分析中心,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金融机构提供的可疑交易信息集划分为若干子集,如将可疑交易信息划分为银行类、证券交易类、保险类和其他类等,对可疑交易的分布特征和洗钱犯罪的相关度进行经验分析。二是建立综合性分析中心,就是根据分类中心的分析结果,进一步综合各类信息进一步判断。三是建立区域性分析中心,可以根据不同洗钱犯罪的区域分布特征建立区域监测分析制度,即根据洗钱上游犯罪的区域分布特征,推断相关洗钱犯罪及可疑交易的分布特征,确定不同区域应重点监测的可疑交易类型。有些洗钱犯罪的可疑资金交易分布是全球性的、有些是全国性的、有些则是区域性的,因而有必要建立区域性分析中心。洗钱犯罪活动具有区域性特征,建立区域性分析中心,并且改变现在全国统一可疑交易标准,可以根据区域特点增设区域性可疑交易标准,区域性分析也需要根据区域反洗钱活动的特点不断创新监测分析方式和方法,以不断挖掘可疑交易,从而更好地为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服务。建立多层次的分析机制,就是不同的分析团队,采用不同地分析方式方法和分析技术,有效地发挥聚合分析和拓展分析的各自优势,提高监测分析效率。在分析上引入目标锁定技术:一是锁定所分析的机构,二是锁定区域的行业,三是锁定某一行为人,这样可以为反洗钱检查提供可靠依据。

  我国由反洗钱主管部门规定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而不是由金融机构自主判别和决定一项交易是否可疑。《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列出了58种可疑交易报告标准,要求金融机构予以报告。实际上,与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实际上大多被看成是需要金融机构在判别可疑交易过程中应该加以关注的异常交易。简单地说,我国所谓的可疑交易报告按照国际标准只是异常交易。在《反洗钱法》审议通过后中国人民银行制订和颁布了新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减少了银行业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数量,首次规定了证券期货业和保险业的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并强调金融机构应在分析基础上识别和判断可疑交易,但仍没有完全取消客观标准。

  在积累经验的基础上,应逐步将目前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调整为主观标准,让金融机构真正承担起识别可疑交易的职责,这将对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努力程度、情报分析的能力、案件调查效率和整个反洗钱制度的效力产生持久影响。一是逐步取消目前可疑交易报告的客观标准,明确规定由报送主体主观判断和报送可疑交易报告。当然,反洗钱主管部门要调整对报送主体的监管理念和方式,加强对报送主体的宣传、教育、培训、指导和合作,必要时进行检查和处罚。二是主管部门会同部门和行业自律组织,根据破获案件所总结和归纳出来的洗钱类型和指标,制定各行业可疑交易报告的识别指引,并且根据新的洗钱类型和新业务开展特点定期修订、更新和增加,当前需要尽快建立网上银行和手机支付等业务的可疑交易标准。三是前面也提到了可以根据区域性可疑交易特征设立区域性可疑交易标准,并不断调整。

  所谓的可疑交易模型是指某种可疑交易在客户和交易特征方面的不同组合模式,是各种现实洗钱或犯罪行为模式的抽象。由于洗钱行为的共性,许多交易模型在全球都会被认定为可疑,但由于各国监管要求不同,各银行的业务领域和产品不同,可疑交易模型的数量、高发领域及组合也会具有不同特点;另外,可疑交易模型库应是一个动态更新的过程、某一时期新的犯罪类型、某个地区高发的犯罪形式都需要进行有针对性的量化和模型化。目前国际比较成熟的可疑交易分析技术,如智能数据分析和朴素贝叶斯分类技术。新的洗钱方式会不断被犯罪分子利用,也会在不同国家传播,引入国际成熟可疑交易分析技术和可疑交易模型,就是总结学习以提高我国的可疑交易监测分析能力,同时不断总结不同上游犯罪诱致或恐怖融资派生的洗钱交易的资金流向、流量和分布模型,在现有的各种特征型可疑交易基础上扩大特征型可疑交易的类型。为义务报送机构提供更多的经验支持。在经验分析的基础上将某些非特征性的可疑交易提炼为特征型的可疑交易,形成分析模型,在再次出现相同特征交易就能及时发现,有利于提高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有效性和针对性。

  [1]高增安.反洗钱:可疑交易行为报告制度有效吗?[N].证券市场导报,2007-04-10.

  我国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是一个比较庞大的系统,包含1项基本准则、38项具体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说明。在这三层次的会计准则体系架构中,关于财务报告的准则就有《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现金流量表》、《中期财务报告》、《关联方披露》、《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分部报告》、《金融工具列报》等八项。前四项是原来就有的,此次作了重大修改,后四项是此次新增的。这八项关于财务报告的具体准则差不多占了整个具体会计准则的五分之一,形成了较为规范完整的财务报告体系。那么,新会计准则对财务报告的分析有何影响?新会计准则框架结构下,如何理解财务报告的内涵、从而进行财务报告的分析?这是值得大家深入思考的。

  新会计准则对财务报告分析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新会计准则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财务报告分析提供了更多的原材料,比如:《无形资产》准则将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区别对待,允许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财务分析人员因而可以得到上市公司开发阶段的具体数据,便于分析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业绩及现金流,提高这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另一方面,因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和公允价值的难以取得,无法杜绝上市公司虚假信息的可能性,这不仅加大了分析难度,同时也有可能使分析结论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基本准则》第四条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这是一种双重的会计目标,是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融合。该目标在重视财务报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强调财务报告决策有用性;在突出财务报告内容质量的同时,还必须把财务报告披露形式的质量放在显要的位置。这是一种高质量会计准则理念对财务报告质量的要求。

  新准则中的多项准则,比如:《基本准则》中关于收入和费用要素的定义、《或有事项》准则关于预计负债的确认、《所得税》准则关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运用等均以“资产负债观”的理念来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即:先定义该类交易或事项产生的相关资产和负债,或者说,先确认和计量该类交易或事项的产生对相关资产和负债造成的影响,然后再根据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这表明我国的会计理念已从“损益观”向“资产负债观”转变,从而改变了以前重利润表轻资产负债表的理念,更加看重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所描述的企业财务状况。

  新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经济事项主要有: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生物资产、政府补助等。比如: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体现在利润表上,这使得利润表体现了全面损益。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对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以控制为基础,更关注实质性控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把“少数股东权益”项目作为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原规定列在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在合并利润表中将“少数股东损益”作为净利润项目的组成部分,在净利润项目下列示(原规定利润总额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列示净利润)。这样将增加合并报表的资产和权益、收入和利润,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具有较大的影响。

  通过以上阐述,笔者认为:依据不同观念编制的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类型及信息含量存在着差别,那么对财务报告的分析内容和方法也应该有相应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下财务报告的内涵发生了巨大变化,新会计准则对财务报告的分析有双重影响。相应地,对财务报告分析的部分内容和方法应该有所变革。

  会计政策的选择形式上表现为企业会计过程的一种技术规范,但其本质却是经济和利益的博弈和制度的安排。新会计准则给予了企业较多的职业判断空间,公司管理层的会计政策选择对财务报告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分析财务报告时,应该结合宏观基本面将分析、评价公司会计数据反映经济现实的程度以及执行会计政策的正确性作为首要分析步骤,分析公司运用会计政策灵活性的性质和程度,确定是否调整财务报告的会计数据,以消除由于采用了不恰当的会计方法而造成的扭曲,为高质量的财务报告分析做好准备工作。

  如何实施会计政策选择的分析呢?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分析程序,程序如下:1.辨明关键的会计政策;2.评价会计灵活性;3.评价财务会计战略;4.评价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5.辨明潜在亏损;6.消除会计扭曲。

  目前,财务比率基本上有四种类型:第一种比率概括了公司某一时点财务状况的某些方面,是两个“存量”项目的对比,通常称为资产负债表比率;第二种是损益表比率,概括了公司一段时间经营成果的某些方面,将利润表的一个“流量”项目与另一个“流量”项目作比较;第三种比率反映公司的综合经营成果,是将利润表中的某个“流量”项目与资产负债表的某个“存量”项目作比较,称为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比率;第四种是基于现金流量表的比率,特别关注收益与营业活动现金流量提供的公司收益质量方面的信息。

  在新准则下如何挖掘新的财务比率指标,进而通过财务比率进行分析,有待大家的进一步思考。比如:《财务报告列报》准则中,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判断标准区分为流动资产(负债)和非流动资产(负债),并给出了明确的分类标准。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企业的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同时《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而不是现在采用的成本与市价熟低法),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为“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项目(净损失以-号填列)”。试想,如果把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或净损失”项目与“净利润”项目作比较,计算出公允价值变动净利润率,考察公允价值变动对净利润的贡献,或者把资产负债表中的平均“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与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或净损失”项目作比较,计算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率,这些都应该是可以的,但是如何判断指标的信息含量呢?这些指标是越高越好,还是越低越好?“公允价值变动净利润率”越高,代表公允价值对净利润的贡献越大,但同时意味着损益波动性大,市场风险高,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是没有办法左右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风险管理评价指标、管理策略和财务预警分析体系还有待大家进一步探讨。

  《分部报告》准则推出后,对分部报告进行分析无疑是必要的,但是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甚至证券分析师对企业分部报告的分析,如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行业分析和地区板块分析上,可能就不能满足需要,甚至得出错误的判断。分部报告分析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对分部的分析主要是为了评价企业整体的风险和报酬,分析方法除了以比较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为主外,还应结合各分部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区域经济条件、产品生命周期、主要客户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甚至国内外的发展情况等各种因素,以确定这些环境因素对各分部发展前景及整个企业的预期报酬与承担的风险产生的影响。如何从分部报告披露的信息中,更清楚地了解企业的业务模式,取得归属于各业务的数据,从而建立盈利预测模型,对公司业绩进行更准确的预测来降低投资风险,值得大家思考。

  合并会计报表与个别报表相比,在编制基础、编制方法、信息含义等诸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合并财务报告的分析有其独特之处。比如:一般情况下,一个公司的负债能力依据其自有资本、还款可能性和提供的担保而定。但是企业集团在负债能力上具有杠杆效应。这种杠杆效应产生控股使企业规模日益庞大并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控制体系,这种一层一层连锁控股导致多次运用同样的永久资本、同样的不动产而取得不同的借款,从而导致负债的可能增加,对其控制的资产和收益发挥很大的杠杆作用。显然,企业集团财务报告分析的任务之一是通过合并报表,结合对母公司、子公司单个报表的分析,有效利用这种资金金字塔杠杆效应,并密切关注由此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因此,就拥有数家被投资企业而本身又为经营实体的母公司而言,决策所依据的会计信息是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哪些方面的决策依据合并报表?哪些决策依据母公司本身的报表?合并报表在集团财务管理中能够起到哪些作用?以上这些都值得大家深入思考。

  财务报告分析有其固有的缺陷,何况财务报告分析仅仅是企业战略分析的必要步骤,应该在进行财务报告分析的同时,结合企业的客户维度、内部业务流程维度、企业成长维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系统的分析,辨明关键动因和商业风险,从而对具有战略重要性的领域作全方位的思考,以保持经营战略的一致性。

  在继续使用趋势分析法、结构分析法、财务比率分析法的基础上,可以找寻更多的方法将其运用到财务报告分析中来。比如时间序列法。时间序列分析是将某一现象所发生的数量变化按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以揭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现象的发展规律,从而预测现象发展的方向及其数量的方法。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实证会计研究就是利用这一方法,得出许多令人信服且有意义的结论。目前,实证会计研究方兴未艾,预示着时间序列分析法在财务报告分析中的前景是光明的。

  新会计准则对财务报告分析具有双重影响。一方面,新会计准则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财务报告分析提供了更多的原材料,比如:《无形资产》准则将企业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区别对待,允许开发支出予以资本化,财务分析人员因而可以得到上市公司开发阶段的具体数据,便于分析科技及创新类企业的业绩及现金流,提高这类公司的估值水平;另一方面,因为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和公允价值的难以取得,无法杜绝上市公司虚假信息的可能性,这不仅加大了分析难度,同时也有可能使分析结论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基本准则》第四条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这是一种双重的会计目标,是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的融合。该目标在重视财务报告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强调财务报告决策有用性;在突出财务报告内容质量的同时,还必须把财务报告披露形式的质量放在显要的位置。这是一种高质量会计准则理念对财务报告质量的要求。

  新准则中的多项准则,比如:《基本准则》中关于收入和费用要素的定义、《或有事项》准则关于预计负债的确认、《所得税》准则关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运用等均以“资产负债观”的理念来规范某类交易或事项,即:先定义该类交易或事项产生的相关资产和负债,或者说,先确认和计量该类交易或事项的产生对相关资产和负债造成的影响,然后再根据资产和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这表明我国的会计理念已从“损益观”向“资产负债观”转变,

  从而改变了以前重利润表轻资产负债表的理念,更加看重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所描述的企业财务状况。

  新准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经济事项主要有: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生物资产、政府补助等。比如: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确认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期末按照公允价值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体现在利润表上,这使得利润表体现了全面损益。

  《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对合并报表范围的确定以控制为基础,更关注实质性控制。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把“少数股东权益”项目作为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原规定列在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在合并利润表中将“少数股东损益”作为净利润项目的组成部分,在净利润项目下列示(原规定利润总额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列示净利润)。这样将增加合并报表的资产和权益、收入和利润,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具有较大的影响。

  通过以上阐述,笔者认为:依据不同观念编制的财务报告所提供的信息类型及信息含量存在着差别,那么对财务报告的分析内容和方法也应该有相应的变化。

  新会计准则下财务报告的内涵发生了巨大变化,新会计准则对财务报告的分析有双重影响。相应地,对财务报告分析的部分内容和方法应该有所变革。

  会计政策的选择形式上表现为企业会计过程的一种技术规范,但其本质却是经济和利益的博弈和制度的安排。新会计准则给予了企业较多的职业判断空间,公司管理层的会计政策选择对财务报告的形成有很大的影响。分析财务报告时,应该结合宏观基本面将分析、评价公司会计数据反映经济现实的程度以及执行会计政策的正确性作为首要分析步骤,分析公司运用会计政策灵活性的性质和程度,确定是否调整财务报告的会计数据,以消除由于采用了不恰当的会计方法而造成的扭曲,为高质量的财务报告分析做好准备工作。

  如何实施会计政策选择的分析呢?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分析程序,程序如下:1.辨明关键的会计政策;2.评价会计灵活性;3.评价财务会计战略;4.评价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5.辨明潜在亏损;6.消除会计扭曲。。

  目前,财务比率基本上有四种类型:第一种比率概括了公司某一时点财务状况的某些方面,是两个“存量”项目的对比,通常称为资产负债表比率;第二种是损益表比率,概括了公司一段时间经营成果的某些方面,将利润表的一个“流量”项目与另一个“流量”项目作比较;第三种比率反映公司的综合经营成果,是将利润表中的某个“流量”项目与资产负债表的某个“存量”项目作比较,称为损益表与资产负债表比率;第四种是基于现金流量表的比率,特别关注收益与营业活动现金流量提供的公司收益质量方面的信息。

  在新准则下如何挖掘新的财务比率指标,进而通过财务比率进行分析,有待大家的进一步思考。比如:《财务报告列报》准则中,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根据判断标准区分为流动资产(负债)和非流动资产(负债),并给出了明确的分类标准。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投资、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企业的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其他金融负债。同时《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交易性金融资产期末按公允价值计量(而不是现在采用的成本与市价熟低法),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为“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项目(净损失以‘-’号填列)”。试想,如果把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或净损失”项目与“净利润”项目作比较,计算出公允价值变动净利润率,考察公允价值变动对净利润的贡献,或者把资产负债表中的平均“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与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或净损失”项目作比较,计算出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率,这些都应该是可以的,但是如何判断指标的信息含量呢?这些指标是越高越好,还是越低越好?“公允价值变动净利润率”越高,代表公允价值对净利润的贡献越大,但同时意味着损益波动性大,市场风险高,因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是没有办法左右的。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风险管理评价指标、管理策略和财务预警分析体系还有待大家进一步探讨。

  《分部报告》准则推出后,对分部报告进行分析无疑是必要的,但是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甚至证券分析师对企业分部报告的分析,如果仍然停留在传统的行业分析和地区板块分析上,可能就不能满足需要,甚至得出错误的判断。分部报告分析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对分部的分析主要是为了评价企业整体的风险和报酬,分析方法除了以比较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为主外,还应结合各分部所处行业的发展趋势、区域经济条件、产品生命周期、主要客户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甚至国内外的发展情况等各种因素,以确定这些环境因素对各分部发展前景及整个企业的预期报酬与承担的风险产生的影响。如何从分部报告披露的信息中,更清楚地了解企业的业务模式,取得归属于各业务的数据,从而建立盈利预测模型,对公司业绩进行更准确的预测来降低投资风险,值得大家思考。

  合并会计报表与个别报表相比,在编制基础、编制方法、信息含义等诸多方面的特殊性,使合并财务报告的分析有其独特之处。比如:一般情况下,一个公司的负债能力依据其自有资本、还款可能性和提供的担保而定。但是企业集团在负债能力上具有杠杆效应。这种杠杆效应产生控股使企业规模日益庞大并形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控制体系,这种一层一层连锁控股导致多次运用同样的永久资本、同样的不动产而取得不同的借款,从而导致负债的可能增加,对其控制的资产和收益发挥很大的杠杆作用。显然,企业集团财务报告分析的任务之一是通过合并报表,结合对母公司、子公司单个报表的分析,有效利用这种资金金字塔杠杆效应,并密切关注由此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因此,就拥有数家被投资企业而本身又为经营实体的母公司而言,决策所依据的会计信息是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哪些方面的决策依据合并报表?哪些决策依据母公司本身的报表?合并报表在集团财务管理中能够起到哪些作用?以上这些都值得大家深入思考。

  财务报告分析有其固有的缺陷,何况财务报告分析仅仅是企业战略分析的必要步骤,应该在进行财务报告分析的同时,结合企业的客户维度、内部业务流程维度、企业成长维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系统的分析,辨明关键动因和商业风险,从而对具有战略重要性的领域作全方位的思考,以保持经营战略的一致性。

  在继续使用趋势分析法、结构分析法、财务比率分析法的基础上,可以找寻更多的方法将其运用到财务报告分析中来。比如时间序列法。时间序列分析是将某一现象所发生的数量变化按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排列,以揭示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现象的发展规律,从而预测现象发展的方向及其数量的方法。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实证会计研究就是利用这一方法,得出许多令人信服且有意义的结论。目前,实证会计研究方兴未艾,预示着时间序列分析法在财务报告分析中的前景是光明的。

   浅析互联网金融监管新规对小微企业融资的影响 新《广告法》对互联网广告管理的影响 互联网对社会稳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研究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 互联网对新疆大学生价值观的影响及应对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策略分析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影响的分析及应对策略 互联网时代对传统企业营销的影响及应对措施初探 互联网金融对证券行业造成的影响分析及应对措施探讨 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策略研究 互联网对青少年的负面影响及相应对策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互联网新媒体平台的影响力 移动互联网的缺陷及应对措施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风险及应对建议 “互联网+税务”的法律难题及应对思路 “互联网+”融资租赁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信贷业务的影响及银行的应对策略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影响及应对措施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访问时间:2016年11月1日。

  2015年电视广告收入为1219.69亿元,同比下跌4.6%;报纸为324.08亿元,同比下跌35.4%;杂志为65.46亿元,同比下跌19.8%,广播为134.30亿元,同比上涨1.1%。参见唐绪军 吴信训 黄楚新 《新媒体蓝皮书: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No.7(201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中央银行的分支机构是中央银行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银行全面行使其职能和履行规定所必需的组织保证,科学合理地设立分支机构是提高履职能力的基础。笔者认为:在管理体制和机构设置上,应当取消目前地市中心支行受分行和省会中心支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恢复省级分行,地市中心支行完全接受省分行的管理。保留地市中心支行,支行按照地区经济总量、经济发展前景和管理服务金融机构的多少,适当进行合理的撤并,把设在经济总量小、管理服务金融机构少的地区的旗县支行,撤并到相邻支行的做法,应作为一种硬性制度予以明确。在内设机构方面,地市中心支行应该增设征信管理科、反洗钱管理中心和残损币复点中心。以适应当前人民银行工作的需要,充分履行中央银行职责。这样设置机构的优点是:一是可以减少一个管理层次,减少管理费用,提高管理效率。二是可以将人事管理权与业务管理权统一起来,有利于对干部的全面管理和全面了解,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三是适当撤并支行可将分散在各个支行的业务骨干适当集中,解决当前各个支行人员紧张的局面,提高基层中央银行履行职责的能力。四是增设中心支行三个内设机构,有利于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征信管理、反洗钱和提高流通中人民币的整洁度。

  基层中央银行一是要完善区域经济金融分析框架和指标体系。货币政策传导是从金融领域到经济领域的连续动态过程,涉及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众多经济主体,涉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多个市场,涉及货币供应量、信贷量、利率、汇率等多个金融变量和消费、投资、进出口等多个经济变量。为全面、科学地分析货币政策在各地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基层中央银行要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的信息优势,把握货币政策传导过程的各个环节和变量以及各种外部影响因素,逐步建立全面反映区域经济金融运行情况的分析框架和指标体系。跳出就银行论银行、就金融论金融的旧框框,立足于金融的变化,从宏观经济的广阔视野和高度去认识区域金融的变化,深入分析区域经济的变动和发展趋势。二是改进区域经济金融分析方法。为了提高区域经济金融分析的前瞻性和科学性,基层中央银行要在分析方法上实现三个转变:从事后统计分析向运用时间序列分析法对经济金融指标进行前瞻性预测转变;从偏重存量分析向存量与流量分析并重转变,揭示经济金融指标的变动趋势;从孤立分析本地经济金融情况向运用横向比较方法进行对比分析转变,揭示本地与外地、局部与全区、全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差异。三是夯实调研统计分析监测体系基础。健全完善金融统计指标体系,完善金融统计报告报送制度,加强金融统计执法检查,对迟报、漏报、拒报、虚报金融统计报告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肃查处,保证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全面。建立健全中央银行经济调查统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应明确根据中央银行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政府有关经济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报送数据和信息,为基层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提供便利的工作基础。四是完善货币政策效应分析工作流程。目前基层中央银行由于对口的上级行部门不同,同一内容的监测分析报告要由不同的科室撰写分析报告,造成一定的人力物力的浪费。基层中央银行应组织行内相关部门的业务骨干,建立货币政策实施分析小组,对行内务职能部门完成的统计分析、调查报告、货币事务监测分析等来自行内外的信息资料进行深加工,形成较权威的经济金融分析报告和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针对Wind资讯金融终端,金融市场部已进行了为期近5个月的试用,并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比较.我部认为Wind资讯金融终端从内容的及时、准确、完整;使用的便利性和数据跟踪服务等方面存在比较明显的优势;为金融市场部从事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查找数据、债券交易、信息统计、分析研究、风险控制)方面提供了极大便利,Wind集国内证券市场股票、基金、债券、指数、期货、贵金属数据、宏观和区域经济数据、行业数据、全球金融市场重要数据、新闻情报于一个平台,极大的提高了我们的工作效率,对金融市场部在回购、现券投资等业务领域有非常大的帮助.经过我部充分讨论,一致认为有必要采购Wind资讯金融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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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风险等级管理流于形式客户风险等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依据客户的特点或账户的属性以及涉嫌洗钱和恐怖融资的相关风险因素,通过综合分析、甄别,将客户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控制措施的活动。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管理,可以平衡反洗钱成本和收益,提高反洗钱工作效率。但目前我国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客户风险等级管理的规定只有原则性的条款,具体该如何实施,没有明确要求;在监管中也只能是检查是否按时对客户进行了风险等级划分和审核。这就导致一些金融机构划分客户风险等级不是出于预防本机构洗钱风险的需要,而是担心受到监管机关处罚而开展,对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甚至部分机构的反洗钱工作人员不清楚如何运用这一结果支持反洗钱工作,多数机构对风险等级划分的结果也只停留在查询、浏览等简单功能的使用上,没有充分发挥该项工作的成效,使该项工作流于形式。可疑交易报告数量激增而情报价值不高可疑交易报告制度是预防洗钱措施的核心,报告质量直接影响反洗钱监测分析工作,从这几年中国反洗钱年度报告中可以看出,2006年可疑交易报告仅153.5万份,2007年上升至1662.02万份,2008年为6891.5万份,2009年有所下降,为4293.3万份,2010年又上升至6185.2万份。尽管可疑交易报告数量不断攀升,但质量一直不高。同期人民银行向侦查机关报案数2006年1239起、2007年554起、2008年752起、2009年654起、2010年911起,而侦查机关的立案数则更少,2007年94起、2008年215起、2009年119起、2010年374起。大量的可疑交易报告一方面容易造成中国是洗钱大国的错觉和误解,相当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形象,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都要付出相当大的成本处理、保存这些信息,同时这些可疑交易报告中绝大多数为垃圾信息,这些垃圾信息又淹没了真正的可疑交易,影响了反洗钱信息情报中心对洗钱线索分析和甄别的质量,成为制约我国反洗钱监管效率的瓶颈。大额交易报告工作实效让人质疑大额交易报告不必然与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相关,国际上对是否要求金融机构报送大额交易报告做法不一。我国当初制定大额交易报告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大额转账交易的宏观分析,可以帮助确定反洗钱需要关注的行业、区域和交易种类等信息。目前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单位账户之间(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交易,自然人账户之间、自然人与单位账户之间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转账交易,所有金融机构都要报送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交易。首先,这些门槛的设定是否科学合理还有待考证。如规定对于同一金融机构、同一户名下多个活期账户间转存资金的业务不属于大额交易免报范围,结果客户处于理财等目的进行的交易被大量重复报送。其次,从开始报送大额交易至今,监管部门的有关工作报告中均没有体现出如何利用大额交易报告进行分析并将分析结果运用于反洗钱工作中。而从这几年中国人民银行接收的大额交易报告量来看,2007年2.1亿份,2008年1.77亿份,2009年1.78亿份,2010年2.4亿份,虽然金融机构报送大额交易已实现了系统自动报送,成本得到了控制,但监管部门需要对存储海量的信息付出巨大的成本,由于没有明显实际成效也让人对该项工作的必要性产生了怀疑。

  合规监管的内在缺陷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当前我国反洗钱监管主要是合规监管,这种监管模式的核心是监管者以法律制度的形式明确金融机构的义务空间,即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现特定条件时,必须遵循法定要求采取措施,其基本假设是反洗钱义务可度量,金融机构应履行什么义务、履行多少义务是确定的;基本监管方法是运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发现金融机构未按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事实,并按履行义务的情况给予适当的处罚。在反洗钱监管初期,合规监管对培养和提高金融机构反洗钱意识、有效履行反洗钱职责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而随着反洗钱工作逐步推进,合规监管的弊端逐步显现,其内在缺陷也开始制约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首先,其基本假设是不成立的,随着金融机构业务不断拓展,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也不可能穷尽金融机构的义务空间。其次,合规监管缺乏激励兼容,导致金融机构防卫心理较强。特别是在可疑交易报告方面,将可疑交易标准作为规章要求固化,不符合洗钱手法、类型会依据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的特点,一些可疑交易报告标准过于宽泛,与洗钱风险的相关度不高;在具体监管中,监管者将抓到几笔可疑交易漏报或者其他违规行为作为重大处罚的依据,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必然导致金融专注于形式合规,“宁多勿漏”,报送大量的垃圾数据,既成为金融机构的负担又造成监管机构的负担,双方都付出了较高的执行成本和监管成本,实际成效却不明显,由此造成监管效率不高。反洗钱规章制度的假定过于理想化现行的反洗钱制度假定金融机构与监管部门充分合作,金融机构在发现任何洗钱迹象时,会主动采取措施并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但金融机构的反应行为方式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能力,二是意愿。能力又取决于“知”和“信”。“知”是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具体表现为知道、怀疑或者有理由怀疑客户有洗钱行为;“信”是金融机构的诚实信用以及相应采取的措施,监管部门希望金融机构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还会利用自己特定的信息资源优势为净化金融环境服务。但事实上,有信无知的金融机构不可能提供有价值的情报,知情不报的无异于洗钱者的同僚,无知无信的根本就是洗钱的天堂,因此只有知信兼备的金融机构才是监管部门的理想合作人。意愿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和“利”,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义务付出了巨大的有形成本,收益却主要是无形的,在本利权衡之后,理性的金融机构只与监管部门进行“选择性合作”,这也与“充分合作”的假定相差甚远。另外“,保守客户秘密”是金融机构极其重要的战略性资产,但客户身份识别要求金融机构全面了解并共享客户信息,这直接威胁到该资产的安全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等级管理,也给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角色带来了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进行充分合作的意愿。现行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系缺乏相关业务指引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来看,暂时还缺乏相应的反洗钱业务指引的内容,相关的规章只有原则性的规定,但具体如何实施,并没有明确要求,金融机构只能自我完善。如在对客户风险等级管理方面,只规定金融机构要根据客户特点,并考虑地域、业务、行业等进行风险分类,具体该如何操作,没有更细化的指引;又如对于非面对面交易,规定金融机构要采取更为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但具体如何采取更严格的措施,相关规章中没有进一步的说明。从对各金融机构了解的情况来看,它们也没有有效地对如何实施这些原则性规定做出细化和完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客户风险等级或业务风险情况来分别采取识别、监测等要求就无法与其内控体系有效融合,反洗钱工作效率也就难以提高。成本收益不对等,金融机构容易出现短视行为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包括制度安排、技术支持、组织机构、宣传培训、流程整合、接受检查、协助调查等,随着反洗钱工作的不断深入,其投入的人力、物力等资源也不断增加,而获得的收益主要是有助于其树立守法经营、具有社会责任感的良好形象等隐性收益。金融机构作为“经济人”,必然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权衡开展反洗钱工作的成本和收益,尤其在业务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出于业务考核压力的考虑,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容易出现“短视”行为,怠于履行反洗钱义务。

  以经营品质的全面提升增强农行在县域市场的示范引领作用——对提升县域农行市场竞争力的调查与思考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2006年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和2006年证监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前者是基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准则以及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准则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的,其中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24号《套期保值》、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这四项准则对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作了详细的报告。后者第四章临时报告及第五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金融衍生工具披露相关。主要披露内容:第一,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各方面就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即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XX航空公司是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批复同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获准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发行完后向香港联合交易所及伦敦交易所申请上市。主要从事提供国内、港澳台地区及国际航空客运、货运及邮运业务。为了避险保值,XX航空公司主要使用了油料、利率、汇率衍生合同等衍生金融工具并采用公允价值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计量和披露。

  根据XX航空公司2009-2014年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发现,6年间该航空公司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相关信息的披露主要不同在于2011年前对油料衍生合同、利率衍生合同、汇率衍生合同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披露,而2011-2014年更多的在于对利率、汇率衍生合同详细披露。

  (一)定性分析。定性分析主要关注的是衍生金融工具协议签署披露以及对于市场风险中的利率分析、外汇风险以及价格风险的披露,并关注是否在报表或者附注中专项列出等。第一,衍生金融工具种类:2009-2011:油料衍生工具、利率衍生合同、汇率衍生合同;2011-2014:利率衍生合同、汇率衍生合同。第二,六年间对签署协议都未披露。第三,六年间风险都在附注中专项列出。第四,六年间都未对损益原因披露。

  (二)定量分析。定量分析的项目包括套期公允价值、金融工具利得和损失、信用风险敞口以及流动分析的到期期限分析。还包括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条件计量基础、套期工具表述,被套期风险性质,估值技术和假设、描述性信息风险及流动风险管理方法等。因为考虑到六年间其定量分析极为相似,因此以2014相关资料为例进行分析。第一,确认条件。衍生工具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负债,但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第二,计量基础。公允价值计量。第三,估值技术。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第四,衍生金融资产负债情况。衍生金融资产期末余额1761000,衍生金融负债期末余额7712000。第五,公允损利。衍生金融资产公允变动-1063000元,衍生金融负债公允变动2170000元。第六,信用描述。主要来自货币资金和应收款项,信用风险良好。第七,利率风险。利率衍生合同的公允价值是考虑了相关互换协议的条款,并用短期利率定价模型计量,该模型主要输入的参数包括短期利率预期波动率和远期LIBOR利率取现。第八,外汇风险。进行了外汇风险描述以及敏感性分析。第九,航空油料价格风险。2014年在其他变量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倘若平均航油价格上升或下降5%。第十,敏感分析。假定除汇率以外的其他风险变量不变,人民币兑换美元、欧元和港币的汇率变动使人民币升值1%将导致利润和股东权益的变动增加情况进行敏感性分析

  (三)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情况。在对XX航空公司2009-2014年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披露定性、定量两个方面进行研究分析中发现存在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只是在表外披露,很容易造成信息使用者忽略这些信息。第二,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的披露分散在报表的各个章节,不利于报表使用者的阅读和理解。第三,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信息披露不够详细,只是点到为止。比如,提到所签订的合同,但未完整披露所签订衍生金融合同的种类、交易目的和理由、期权费或保证金、标的物、签订日期等等。除此之外,披露了损益变动情况,但是未对损益变动的原因进行分析。第四,信息披露不及时且不规范,信息使用者不能及时有效地得知企业衍生金融工具使用的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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