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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电竞官网剖析 供应链金融ABS实战经典案列分析

发布时间: 2024-05-25 次浏览

  im电竞官网剖析 供应链金融ABS实战经典案列分析近年来,供应链金融业务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下称“供应链金融ABS”)发展如火如荼,迄今市场累计发行规模约9.5万亿元,ABS已成为市场接受度较高的一类成熟金融产品。

  截止2020年9月30日,全市场累计发行规模约95,476亿元,其中信贷ABS市场累计发行规模达40,455亿元,企业ABS市场累计发行规模达46,713亿元,ABN市场累计发行规模达8,308亿元。

  对可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此类资产规模,业内人士普遍估计在十几万亿,并均认为供应链金融ABS潜力巨大。

  供应链金融ABS,是指产品名称中带有“供应链”或底层资产和交易结构符合“以真实交易为背景,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其特征为:由一家信用很高的企业作为核心企业,将应收账款打包入池融资后发行ABS低成本融资,再将资金提供给核心企业上下游的中小企业,以达到降低融资成本之目的。

  对于“供应链金融ABS”这一概念,目前还没有官方定义。除了少数在项目名称中包涵“供应链”或“供应链金融”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外,很多证券化产品的底层资产和交易结构实际上也符合供应链金融“以真实交易为背景,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特点,我们将符合这一特征的证券化产品统称为“泛供应链金融ABS”。

  从基础资产的角度看,供应链金融ABS底层资产大多为应收账款,因此像建筑装饰、机械、电气设备、汽车、医药、电子、化工等应收账款累计较高的行业,或者像计算机通信这种应收账款周转天数较长的行业,是供应链金融潜在需求高的行业,应该是我国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主要对象。

  贸易类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通常以债权人(往往是核心企业)对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

  在此模式中,初始债权人一般为核心企业或者核心企业的子公司。当初始债权人为核心企业的子公司时,需要通过签署《应收账款转让协议》将应收账款债权转给核心企业,核心企业受让基础资产成为原始权益人。由于核心企业信用评级较高,增信措施一般为核心企业提供的差额支付承诺。

  商业银行主导的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以银行对于多个中小企业贸易类应收款债权或票据收益权为基础资产,通过嫁接银行信用进行增信。

  在此模式中,银行往往承担多个角色:票据/信用证增信方、原始权益人的委托代理人、资产服务机构等。根据基础资产的不同,具体可分为票据收益权ABS和贸易融资ABS。

  票据收益权ABS中,由银行作为原始权益人的代理人,以原始权益人持有的基于真实交易产生的票据收益权为基础资产。此模式中,银行通过提供票据承兑、保证背书、保贴函、保兑函为基础资产进行强增信。

  相对于票据收益权ABS,贸易融资类ABS的区别在于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持有的基于真实交易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此模式中,银行通常采用开具信用证或者付款保函的形式为基础资产进行增信。

  保理资产证券化通常以保理公司受让持有的保理资产(初始债权人出让的应收账款债权或保理合同债权)作为基础资产。根据发起人不同,保理ABS可分为正向保理ABS和反向保理ABS。

  正向保理ABS:正向保理ABS中,原始权益人为保理公司,基础资产往往是保理公司受让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债权。这里将其称为“正向保理ABS”主要是为了和目前市场上比较火热的“反向保理ABS”模式区别开来。

  与原始权益人为具备较高主体信用的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ABS不同,正向保理ABS项目往往需要有较高的超额抵押,必要时还需要引入差额支付承诺、第三方担保、基础资产回购等增信措施。

  反向保理ABS:与正向保理ABS相对应,反向保理ABS中,发起方通常是作为债务人的核心企业,底层资产为多个上游中小企业供应商对于核心企业(或其子公司)的应收账款,这是一种围绕核心企业信用而反向衍生的“1+N”的反向保理模式。“1”即核心企业,“N”为上游供应商。

  反向保理ABS一般采用无追索权保理(即发生信用风险时不向债权人追索),以提高上游中小企业转让应收账款的动力。同时母公司对应付账款逐笔出具《付款确认函》成为共同付款人、提供差额支付承诺为项目增信。更重要的是,该模式对核心企业的主体信用要求较高。

  随着科技水平不断提升,新的经济形态不断出现并成为大众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在支持新经济发展、服务实体经济的政策导向下,近年来小米(智能家居)、比亚迪(新能源汽车)、蚂蚁金服(互联网电商)、滴滴(出行方式转变)等代表性新经济企业的供应链ABS项目相继获得了交易所(储架发行)无异议函。供应链金融ABS的内涵进一步丰富,核心企业类别大大拓展。

  需要关注的是,对于新经济企业而言,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的优势更加明显,基于优质资产本身im电竞,可以实现较低信用评级的企业获得较低成本的融资,对于当前“重主体信用”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而言,更接近资产证券化的本源。

  因为基础资产全是针对核心企业,所以项目本身用的就是核心企业的信用。一旦这个企业本身有问题,项目肯定就会出问题,所以这是这类项目面临的最大的风险,所以上游的供应商最好要相对分散一点。

  比如万科的全部资产都是来自一个供应商,这样不太受欢迎的,它的资产是来源于多个供应商会相对好一些。

  所有的项目都面临这个风险。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整个资本市场的资金成本总体是上升的。比如现在预测届时的发行成本是5.5,如果到发行时的资金环境恶化,发行成本就会是6了,这时如果按当初5.5算的利息就不够覆盖。所以一般会通过压力测试设置一个比较高的预期收益率来控制它的发行规模,规避这个风险。

  所有的项目都面临这种风险。只能通过对核心企业信用的良好判断和自己对核心债务人信用的认可来缓释流动性风险风险。

  因为钱可能先到了保理公司的账户,如果保理破产或者私自挪用账户里的钱,钱就到不了投资者的手里。 这属于资金流转路径的问题,最好是直接划到托管帐户。

  某些集团把整个产业链上下游都囊括了,这样会存在关联交易,尽量地减少甚至避免关联的供应商入持。

  目前发出来都是以房地产作为核心企业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如果房地产行业的政策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对这种项目的影响是很大的。

  比如保理公司的项目是对融资人进行核查,未来可能会要求对核心企业进行土地专项核查等,这样可能会导致房地产作为核心企业融资的成本上升,发行的范围缩小。

  如果保理公司特别弱或没做过这种事,是很难承担好这个角色的。出现问题钱可能就没人帮忙管理,所以对它的持续经营能力也是比较看重的。

  方正证券-一方恒融碧桂园ABS为具有代表性的房地产行业核心企业供应链ABS。以碧桂园供应链金融ABS为例,它采用“1+N”模式,“1”为基础资产单一重要债务人的核心企业,“N”为处于供应链中上游的供应商。

  在一个相对闭环的供应链关系中,基于各方良好稳定的贸易合作关系,在贸易自偿性的支持下,分散的、信用状况不一的各供应商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应收账款的提前回收,而核心企业又可以在不使用贸易结算工具且不影响自身财务报表的情况下,以其较强偿债能力和较高信用为合作供应商的供应链融资提供支持。

  (1)供应商/债权人因向碧桂园下属公司提供境内货物买卖/服务贸易或境内工程承包/分包服务等而对碧桂园下属公司享有应收账款债权。对于每一笔应收账款债权,在碧桂园下属公司向供应商/债权人出具《付款确认书》进行确认的前提下,由碧桂园控股、碧桂园地产及碧桂园供应链公司三家主体向供应商/债权人出具《付款确认书》,对碧桂园下属公司未在相应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清偿的应付账款差额部分承担共同付款义务。

  (2)一方恒融根据债权人的委托,就债权人对碧桂园下属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提供保理服务,并受让该等未到期的应收账款债权。债权人同意一方恒融将该等债权转让予专项计划。

  (3)计划管理人通过设立专项计划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募集资金,并运用专项计划募集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从债权人受让的前述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同时代表专项计划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对专项计划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4)计划管理人委托一方恒融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为专项计划提供基础资产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筛选、基础资产文件保管、基础资产池监控、基础资产债权清收、基础资产回收资金归集等。

  (5)计划管理人聘请托管人作为专项计划的托管银行,在托管银行开立专项计划账户,对专项计划资金进行保管。

  基础资产是根据《基础资产买卖协议》约定,由原始权益人出售予专项计划并交割完成的应收账款债权,以及基于该等应收账款债权而享有的全部附属担保权益。应收账款债权具体包括贸易应收账款债权和工程应收账款债权。应收账款债权的付款义务均已由碧桂园下属公司及碧桂园控股、碧桂园地产及碧桂园供应链三家主体通过向债权人出具《付款确认书》及《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回执》等文件予以确认。

  (1)债权人及债务人均系根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合法存续的法人或其他机构;但碧桂园控股属外国企业法人不受此限。

  (3)基础交易合同项下债权人具有订立基础交易合同所需的资质、许可、批准和备案(如适用法律规定为必需)。

  (4)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交易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订立的基础交易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在适用法律下均合法及有效;并且,债权人在向保理商转让其享有的应收账款债权前,真实、合法、有效并完整地拥有该笔应收账款债权。

  (6)债权人已经完全、适当履行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合同义务且债务人已确认其对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应付款负有到期支付义务,并且不享有商业纠纷抗辩权。

  (7)债务人碧桂园下属公司、碧桂园控股、碧桂园地产和碧桂园供应链公司已向债权人出具《付款确认书》,且该等《付款确认书》在适用法律下均合法、有效。

  (8)债务人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不享有任何扣减、减免、抵消全部或部分已经债务人确认的应付款的权利(为避免疑义,前述扣减、减免或抵消应付款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因债权人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约定的产品或服务质量要求而对应付款主张扣减、减免或抵消的权利)。

  (9)保理商为债权人提供的保理服务真实、合法、有效im电竞,保理商与债权人双方签署的保理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在适用法律下均合法及有效;并且,保理商向债权人受让其享有的该笔应收账款债权后,真实、合法、有效并完整地拥有该笔应收账款债权。

  (11)该笔应收账款债权上未设定抵押im电竞、质押等担保权利,亦无其他权利负担,但保理商因提供保理服务受让该笔应收账款债权而通过中登网进行转让登记的除外。

  (12)基础交易合同及适用法律未对债权人转让该笔应收账款债权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约定;或者,在基础交易合同对债权人转让该笔应收账款债权作出限制性约定的情况下,转让条件已经成就。

  (13)保理合同及适用法律未对保理商受让该笔应收账款债权后再行转让作出禁止性或限制性约定;或者,在保理合同对保理商再行转让该笔该债权作出限制性约定的情况下,转让条件已经成就。

  (14)债权人、保理商已将该笔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予保理商并最终将由保理商出售予专项计划的事宜向碧桂园下属公司及碧桂园控股、碧桂园地产、碧桂园供应链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并已取得碧桂园下属公司及碧桂园控股、碧桂园地产、碧桂园供应链公司出具的书面回执。

  (16)基础资产不涉及任何未决的诉讼、仲裁、执行或破产程序,未被采取任何查封、扣押、冻结等司法保全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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